达州市达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川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规划》的通知
来源:达川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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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安办〔2023〕10号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各涉煤乡镇(街道):

“十三五”以来,我区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紧紧围绕煤矿安全中心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协调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装备保障,督促指导煤矿企业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淘汰落后的煤矿设备与工艺,进一步提升煤矿现代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水平,加大对煤矿灾害防治工作力度,进而提高了煤矿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为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增加煤矿安全保障计划性、针对性、科学性,努力保持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平安平稳态势,现将《达川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规划》印发你们,请根据职能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达州市达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达川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规划

 

为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增加煤矿安全保障计划性、针对性、科学性,努力保持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平安平稳态势,根据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按照全市煤矿安全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机制体制,着实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推动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伤亡事故,努力实现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双零”目标,保持煤矿安全生产平安平稳发展态势。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检查多、执法少和执法宽松软的问题。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处罚恰当。正确适用法律,推行“阳光执法”,严格法制审核,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促进煤矿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主要任务

(一)突出规范管理,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落实 

1.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涵盖全体人员、全部岗位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煤矿企业要依法办矿、合法开采,保护职工权益,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个一、五落实、五到位”。重点推进五职矿长执行安全管理“五个一”,即每周组织开展一次专项隐患排查治理,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矿隐患排查治理,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员集中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系统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标梳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按规定开展专项辨识。“五落实”即必须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实际投资人、法人代表、矿长对煤矿安全生产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主动接受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到位”即必须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各煤矿企业按照“五个一、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制定好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

2.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区应急局、区煤安中心和各涉煤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监管基本制度,进一步强化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控各煤矿的风险点、风险源,要依法严抓、严查、严处,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1)落实隐患排查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区应急局编制好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严格依法按计划执行。

(2)推进作业区域定点管理。严格煤矿采掘计划管理、采区管理、水平延伸管理。煤矿企业采掘计划必须经区应急局验收、审批,计划必须做到对作业点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责任人进行安全管控,作业点要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图纸必须经矿长签字和企业盖章,保证图纸的可靠性。采区设计由区应急局审批、验收,水平延伸工程由市煤监局审批、验收。重点审查煤矿作业点、采区、矿区工程布置情况和风险管控情况,存在重大危险源无法排除的不允许开工建设。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煤矿存在违反作业区域定点管理的,一律实行停产整改。

(3)加强对重点煤矿和重大风险监管。煤矿企业必须对矿井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区应急局每日风险研判管控,对瓦斯涌出量高、水文类型及相邻关系较复杂等矿井,由煤矿安全监管专班实行跟踪监管、重点监管和直接指导,并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重点加大对涉及瓦斯、水患、火灾等重大致灾因素的查处力度。凡存在井下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处理,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矿井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违反规定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等主要作业点风量不足;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采用正规采煤方法进行回采;井下使用非矿用设备、淘汰设备;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等情况的煤矿,一律实行停产整顿。

(4)开展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专家会诊。启动复工复产的煤矿企业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隐患专家会诊工作。由区应急局组织专家解剖式检查,检查报告由专家组编写,区应急局根据专家组的检查意见下达行政整改执法文书,整改督办。

(二)突出基础管理,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1.扎实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于扩建审批难以通过的煤矿要引导关闭退出,对资金不足、煤层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也要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关闭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区政府下达关闭决定、注销证照,煤矿现场关闭,通过省、市、区三级验收工作。区应急局要加强与煤矿企业、煤矿所在地乡镇政府沟通联系,做好煤矿设施、设备及房屋、场地清理工作,确保关闭现场符合标准。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妥善处理煤矿关闭的遗留问题。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进行业务指导,做好产能交易置换工作。

2.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强化煤矿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3年,期间每年由考核定级部门对达标矿井按比例进行抽查。未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煤矿,不予复工复产、不能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限期整改仍未达到标准要求,将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关闭计划。

3.大力推动煤矿企业“科技兴安”。提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原人员定位系统不稳定、不可靠、存在系统缺陷的煤矿,必须重新更换为系统稳定可靠、功能齐全型人员定位系统,确保历史记录查询、人员运动轨迹查询、携卡入井全部人员实时信息显示、模拟图显示等功能齐全。推进正规化综采,凡未实行机械化采煤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将不予考核定级。推广采煤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和悬移支架支护,掘进工作面扒渣机、运输巷电机车运输的使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水平。

4.加强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全面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及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政策,区应急局、区煤安中心,各涉煤乡镇和煤矿企业要分别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和考试,学习宣贯及考试相关资料实行存档管理。要将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有计划举办安全监管专题业务培训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加强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各煤矿企业必须在年初制定好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定期组织所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安全学习,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突出重点管理,强化煤矿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强化煤矿水害、瓦斯防治等工作。防治水方面:煤矿必须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设备、队伍,调查掌握开采巷道,矿区范围及周边老窑、钻孔分布情况,相邻矿井关系,特别是相邻关闭矿井的巷道布置情况。疑似水体或有透水预兆的区域,必须制定现场探放水的计划和措施报县区审批后,方可施工。采掘工程的布置必须按设计规定的顺序施工。瓦斯防治方面:煤矿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检查瓦斯,保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矿井各用风地点风量满足设计要求,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时,要按“四个步骤”规范应急处置,一是紧急撤人:发现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下达可能受威胁区域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命令。二是初步分析: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召集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家,根据报警区域作业及周边情况和瓦斯数据进行初步分析判断。三是现场处置:根据初步分析情况制定具体处置措施,系统误报的要安排人员及时维修;瓦斯浓度超限的,安排专业的救护队员下井进行瓦斯排放等相应的处置。四是上报和建存档:煤矿企业要把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的全过程中有关会议记录、初步分析情况、处置措施等形成文字材料建档,情况严重有必要上报的,必须及时上报到监管部门。

2.避免危险源叠加。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新水平设计,考虑采区分两翼布置,避免相邻采区同时作业。严格执行避免危险源叠加措施:已形成的相邻采区只能安排一采一准,严禁两个采区同时回采;严禁独头巷内安排多头作业,只能安排一个作业点,严禁独头巷道内外同时作业;严禁同一石门内开采多层煤联合布置的采区同时开采,只允许安排一采一准;严禁水平与水平之间、采区与采区串联通风等。区应急局在日常监管和各类安全达标验收过程中将重点排查整治煤矿危险源叠加情况。

3.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区应急局、区煤安中心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规范隐患排查、登记、整治、监督、销号全过程闭环管理。对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凡自行督办的,由监管部门登记、验收、销号;交办下级监管部门督办的,由下级监管部门登记、验收、销号。煤矿企业对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和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登记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台账上,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明确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验收责任人等。推广煤矿闭环管理台账按“煤矿自查、上级检查”分类管理。区应急局检查时应对上级及本单位上次检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文书上体现。

4.夯实五职矿长等重点岗位人员管理。从教育培训、日常履职、考核评比等方面加强五职矿长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各县区监管部门年初组织对辖区内的五职矿长进行职责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日常检查中对五职矿长履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量化五职矿长履行主体责任,重点推进五职矿长执行安全管理“五个一”情况。各煤矿建立落实安全奖惩制度,对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实行季度目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考核情况要与工资挂钩。年中区应急局组织五职矿长履职情况专项检查,对履职不到位的矿领导班子和个人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终考核。年终组织对五职矿长履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矿领导班子,责令限期改组。考核不合格的矿级领导个人将列入黑名单,不得在区内担任矿级领导。

5.推行煤矿安全责任保险。依法依规强力推行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助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区应急局将煤矿企业为井下从业人员购买安全责任险作为复产复工的必备条件。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1.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区应急局、区煤安中心和各涉煤乡镇根据辖区内煤矿数量,建立煤矿专职安监队伍,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合理配备有煤矿专业知识的安全监管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确保煤矿企业真正做到安全生产。驻矿员应长期驻矿盯守,严格监督煤矿。驻矿员应具备井下安全监管基本知识和经验并能下井检查,并严格履职,执行“驻矿员制度”,填写驻矿记录,确保现场监管到位。

2.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大力支持煤矿提升本质安全管理水平,督促煤矿加强风险评估、管控和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加强技术指导,帮助企业技术改造、水平延深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他方面解决技术难题,帮助企业在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方面进行科技攻关,促进煤矿向本质安全型企业迈进。监管干部要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内部监督,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先进典型,树立煤监干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3.建立科学奖惩机制。构建“考、奖、罚”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强化日常规范考核,将监管部门、各涉煤乡镇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为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等情况,平时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指令未落实到位的单位,视情况轻重分别给予组织约谈、规诫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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