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司法局关于印发《达川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办法》等的通知
来源:达川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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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司发〔2022〕45号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规范我区人民调解各项工作,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达川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办法》、《达川区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达川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达川区人民调解员培训办法》、《达川区人民调解档案规范化建设办法》、《达川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办法》、《达川区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请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级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司法局

                                                                                                     2022年11月1日

达川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和《司法行政行业标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达川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

(一)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州)、县(市、区)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专业、行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片区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主管专业、行业部门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专业、行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五)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两个毗邻地区共同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两个地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多个毗邻地区共同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多个地区的简称或特定地域名称"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命名,但应有"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

(六)根据工作需要创新设立的县(区、市)、市(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其他创新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参照以上相应款目规范。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成立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设立、变更情况及人员组成、变动情况等报送指导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报送对应的同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社(群)团组织。

第四条原则上,乡镇、街道和专业性、行业性以及县(区、市)、市(州)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村、社区以及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组成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委员应不少于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人民调解员或聘请矛盾纠纷信息员。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纠纷;接受党委政府交办以及相关部门、社会群团等委托调解的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虽然受理但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

第八条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所在地(单位、组织)或者纠纷发生地在本辖区的矛盾纠纷。

区域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本区域内的其他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下列矛盾纠纷:村、社区和辖区内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调解的疑难纠纷或比较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因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回避而不能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难以协调或辖区内未成立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跨村、社区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直接申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经过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应当由其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和相关部门(单位)、社会群团委托调解的矛盾纠纷。

县(区、市)、市(州)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职权受理、调解矛盾纠纷。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时,可以邀请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或者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当事人亲属等参与调解。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类型、情节及复杂程度等确定调解方式、调解人员,制定调解方案,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姓名及基本信息。

人民调解员口头告知的,应当对告知内容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有两名以上的人民调解员同时参与同一件纠纷调解且没有首席调解员在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一名调解主持人。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工作期间应当佩戴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人民调解员徽章。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开始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在调解记录中予以简要注明。

第十五条调解实施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调解要求及理由,根据需要进行有关调查、取证工作,并按照程序依法调解。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对具有赔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做好协议的督促履行和当事人回访工作;对没有赔付内容或当事人不愿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对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应当复印留存一并归档,复印件需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基本信息、主要工作开展、表彰奖励、违规违纪等情况由指导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做到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一)原则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外挂竖式木质标牌。竖式标牌为白底黑字,字体为文鼎CS大黑,规格为165cm c 31cm,悬挂于办公室门外右侧适当位置;外挂条件不具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使用方形标牌。方形标牌为镀铜拱体黑字,规格为60cm c 40cm,贴挂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门上或其它合适位置。

设置有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分别在室门中间靠上位置粘贴对应门牌。门牌为木托铜面、文鼎CS大黑;规格30cm c 12cm。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印章并由专人保管。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名称,自左至右环形;名称字数较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下刊在五角星下方,自左至右直形。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场所应当在墙面醒目位置悬挂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可结合调解室面积,按整体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人民调解标识的图案、颜色和横纵比例。

(四)原则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应当按照受理申请--调解准备--调查取证--调解实施--制作协议书--跟踪回访的程序进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支持和鼓励人民调解员主动调解矛盾纠纷。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年度任务和具体目标,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每名调解员任务,做到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既提高工作效率又便于考核监督。

2.学习例会制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每月集中一次学习政治理论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业务例会,研究交流总结工作情况;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集中学习和召开业务例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集中学习和业务例会。

3.工作汇报制度。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每月向司法所报送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向指导设立的司法行政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适时向其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组织)和基层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情况。

4.纠纷信息报告制度。人民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发现矛盾纠纷征兆和动向,一般纠纷应在24小时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发现矛盾纠纷可能引起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体性械斗、侵害、上访以及其他重大情况,应当在2小时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5.纠纷排查调解制度。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社会敏感时期等要开展专项排查活动。排查摸清矛盾纠纷重点人、重点事、重点地域,掌握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情况以及纠纷隐患,并分别进行登记造册和分析研判。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采取多种手段、方式灵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一般性矛盾纠纷,应通过"随手调",及时就地就近化解;对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应积极运用"三三制"进行调解;对重大矛盾纠纷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情况,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安排、集中力量调处或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调处;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或通报有关部门,并配合或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6.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讨论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参与研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不少于本调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具体责任人,制定调解方案,确保调解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根据化解矛盾纠纷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讨论。

7.预防矛盾纠纷激化制度。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种类、人数以及发生发展的特点、规律,结合调解实践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纠纷激化方案,采取具体的方法、措施、步骤,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升级扩大。

8.宣传制度。原则上,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季度通过板报、墙报、标语等传统形式,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例,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

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利用手机、微信、LED等新媒体进行持续、广泛宣传。

9.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适时进行回访,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当事人思想状况,督促协议履行,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弹;对于分期履行或长期履行以及容易反复的纠纷,必须进行回访和跟踪。

10.档案管理制度。人民调解档案分为工作档案和案件档案,包括纸质文件、图像和视听资料。

工作档案包括:工作计划、总结、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工作室(站、点)、个人调解工作室等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以及其它应当归档的人民调解工作文件、材料。

案件档案包括: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随手调"记录手册、"三三调解"移送函、接受委托调解函、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等。

档案保管分短期(5年)、长期(10年)、永久三种,由专人保管、严格保密。借阅、复制档案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或确定的档案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归还,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11.统计分析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照统计工作要求,明确固定的统计分析人员,及时统计、汇总,认真分析、研判,掌握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按照规定时间报送业务统计数据,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12.记录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受理和调解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纠纷、预防纠纷激化、排查纠纷、跟踪回访、达成调解协议及履行、学习例会、工作汇报、纠纷信息报告、统计分析等情况及其内容均应记录在薄,作为平时的工作开展依据和定期考评的依据之一。

(六)人民调解文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样式制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内容,但不得减少。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置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等。办公室内置办公桌椅、资料柜、电话、电脑、传真机等工作开展必需的办公设施,选择一个墙面整体悬挂专门用于办公室的人民调解公示栏。调解室内设调解桌椅、饮水机,放置首席调解员(主持人)、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旁听席等座牌;墙上醒目位置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徽;会徽两侧张贴"公平公正"和"依法调解"文字,字体蓝色,材质硬胶,厚度0.8-1cm,单字宽25cm,字高32cm;选择一个墙面整体悬挂专门用于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公示栏;墙面合适位置张贴有利于社会和谐、团结稳定、纠纷化解的倡导语或警示语,字体颜色为蓝色。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调解桌设置成圆形,室内摆放绿色植物,增加当事人的平等意识,营造温馨和谐氛围。

人民调解公示栏基本规格为240cm c 120cm。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办公室或调解室面积确定规格,但不得改变公示栏面貌、字体、颜色;办公室、调解室合一的,使用调解室专用的人民调解公示栏。

办公室或调解室条件不具备整体悬挂人民调解公示栏的,可以制作、悬挂单一内容的公示栏,但应保持与整体公示栏一致的面貌、字体、颜色。

第二十条人员座牌采用双面透明硬胶材料,内置粉红色纸张,隶书字体,规格为18cm c 10cm。

第二十一条调解室应当干净、整洁、明亮,室内物品摆放规范、有序。

第二十二条没有条件分设工作场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办公桌椅、资料柜、电话等必需办公设施,并按照调解室的规范化内容和式样进行建设。

 

达川区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为明确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和《司法行政行业标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结合达川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条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明理,尊重社会公德。

第二条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矛盾纠纷、群众意见建议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第三条建立矛盾预测、预防、预警、排查、化解机制,掌握了解辖区社情动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调解意见。

第四条发现矛盾纠纷或治安、刑事、涉稳案件,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条负责受理、审查、登记符合人民调解条件的纠纷;对不能受理的矛盾纠纷,告知当事人向有关单位、部门申请解决。

第六条依法调解发现、受理或者党委政府交办、有关部门(社团)委托的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

第七条做好矛盾纠纷稳控工作,防止矛盾纠纷升级扩大为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

第八条协调、配合调解跨区域矛盾纠纷。

第九条积极参与其它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十条按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第十一条 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达成协议后反悔或拒不履行以及不愿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通过诉讼或其它合法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积极或协助建立人民调解相关工作制度,做好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协助做好辖区内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减少或预防重新犯罪。

第十四条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完成党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人民调解的其它职责。

 


达川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调解员是指经群众推选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管理下,具体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新推选、聘任的调解员有关材料以及罢免或者解聘的人民调解员名单报送辖区司法所;辖区司法所应及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计。

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以及县(市、区)、市(州)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新产生的调解员的有关材料以及罢免或者解聘的人民调解员名单直接报送指导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司法行政机关统计。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人民调解员组成以及调整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法院。

第四条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应当提供以下登记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学历证明。

(三)公安机关提供的无治安处罚或刑事犯罪证明。

(四)人民调解员选推会议记录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书。

(五)登记司法行政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任期每届3年,续选续聘的人民调解员应当提供以下登记材料: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表。

(二)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合格证书。

(三)原人民调解员登记表。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发现人民调解员推选程序不合法或选聘的人民调解员不符合人民调解工作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重新推选或不予聘任的建议。

第七条人民调解员按照工作成绩和年限,设置首席、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第八条特邀人民调解员不参与等级评定工作,但应当发放人民调解员证书,证书等级一栏内填写“特邀人民调解员”;没有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统计的人民调解员不参与等级评定工作,不发放人民调解员证书。

第九条首席人民调解员的资格评定由省司法厅进行;一级人民调解员的资格评定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二级和三级人民调解员的资格评定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第十条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区、市)和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三级、二级评定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指导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和市(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三级、二级、一级评定工作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超过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定权限的,逐级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定。

第十一条持有等级证书的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胸戴人民调解员工作证以及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员徽章。

未评等级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发放人民调解员工作证,但“等级”一栏应予以空置。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员证》式样由省司法厅监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对应的评定等级分别制作、免费发放。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由评定等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评定的权限内,不分等级统一编号。证书编号为:本地行政区划简称 调 流水号。

流水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原则上从00001始编。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必须粘贴人民调解员本人照片并加盖发证司法行政机关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对晋级、降级的人民调解员颁发新的工作证,原工作证应及时回收、销毁。

三级人民调解员降级后,收回工作证,发放新的没有标注等级的工作证。

第十六条原工作证销毁后,原编号可以由其他人民调解员继续使用,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放的三级晋升二级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发放的三级晋升二级、二级晋升一级的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编号应当由本人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对应评定等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发放、注销登记簿册并使用微机管理、纸质存档。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授权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司法所实施代发和管理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书只限人民调解员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职权:

(一)三级人民调解员,代表所在调委会调解一般性矛盾纠纷,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

(二)二级人民调解员,享有三级人民调解员职权;调解比较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可以担任流动调解庭负责人;可以主持调解党委政府交办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群团等委托的民事纠纷,并制作相关文书。

(三)一级人民调解员享有二级人民调解员职权;调解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可以跨县级行政区域调解矛盾纠纷。

(四)首席人民调解员享有一级人民调解员职权;可以跨市级行政区域调解矛盾纠纷、讲授调解知识。

没有评定等级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协助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解以及其它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实行“个案补贴”,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以实行“基本补贴” “个案补贴”。

“基本补贴”和“个案补贴”实施办法及发放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商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原则上,补贴应随当地人均收入的增加而定期适当提高。

不同类别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可以实行不同办法的“个案补贴”。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受到表彰奖励: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没有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现象。

(二)预防排查工作出色。在预防和排查矛盾纠纷中,工作细致,善于发现,力排隐患,重大纠纷信息提供及时;积极疏导,方法得当,措施果断,对预防纠纷发生或防止纠纷激化做出突出贡献。

(三)调解成绩显著。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爱岗敬业,业务熟练;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懂法律、知政策、技能强;会做群众工作,调解成功率高,通过调解工作实现“四无”。

(四)善于总结创新。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做法,积极钻研和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以全新理念和科学方法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并在30日内重新改选、改聘。

(一)发现矛盾纠纷报告不及时、调处不得当,致使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

(二)业务能力较差,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3个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工作纪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1年内不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学习或不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安排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六)本人主动申请不再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人民调解员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罢免或者解聘人民调解员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罢免或者解聘原因说明书。

(二)罢免会议记录或解聘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罢免或者解聘人民调解员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取消对该人民调解员的登记并及时收回其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罢免或者解聘人民调解员的决定不合法或侵犯人民调解员权利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调解委员会纠正。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司法所应当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年度考核,作为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适时对人民调解员的履职行为、履职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检查、监督,每半年对人民调解员队伍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后及时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因违反调解纪律被罢免资格的人民调解员3年内不得重新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因触犯法律受到刑罚或治安处罚被罢免资格的人民调解员终身不得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工作可以由区人民调解协会执行。

 

 

 

达川区人民调解员培训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多元化人民调解员培训机制,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调解水平,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加培训的人民调解员包括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专兼职人员;调解小组(站、点、室)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特邀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志愿者和矛盾纠纷信息员进行培训。

第二条新选、聘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不少于7天、其他人民调解员不少于5天的集中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天。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方式原则上以集中学习为主,以会代训、庭审观摩、技能练兵、知识竞赛、考察交流等为辅。

第四条人民调解员培训应依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培训教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民调解知识、技能为主,兼顾政治理论学习和国家社会、经济政策掌握。

国家新颁布的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重大会议精神,司法行政机关应自颁布或会议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集中组织人民调解员学习;当地党委政府涉及民生的重要政策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新制定的人民调解重要文件,应当自出台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学习。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法。原则上,省司法厅负责培训市级以及部分县级司法局从事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工作的干部和全省人民调解员骨干;市级司法局负责培训县级司法局从事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工作的干部、基层司法所长、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骨干;县级司法局负责培训辖区内所有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基层司法所可以接受县级司法局委托,负责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可以重复交叉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计划,多渠道筹集经费,有步骤、分阶段的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案例分析、庭审观摩、技能练兵、知识竞赛、考察交流等方式开展培训活动。

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当地人民法院(庭)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制;积极推荐优秀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主动邀请资深法官讲解调解实务。

    第八条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中培训,应当邀请对应的行政机关或社(群)团组织工作人员讲授专业、行业知识和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与地方院校建立人民调解合作关系,借助院校师资力量和智力支持,分批培训人民调解员。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认真组织人民调解培训工作,真实记录人民调解员培训情况,并将人民调解员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

 

 

人民调解档案规范化建设办法

 

为规范人民调解档案管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做到有据可依、有史可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调解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文件资料卷:包括有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简报信息、典型案例、工作制度、各类报表、统计台账等。

2、培训学习卷:包括例会记录、业务学习记录、培训情况记录等。

3、矛盾纠纷排查卷:包括每次对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摸底、登记,对矛盾纠纷的处置、报送情况等。

4、重大纠纷讨论卷:包括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讨论、汇报、联调联动情况记录等。

5、调解案卷:包括封面、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口头协议登记表、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回访记录、封底;根据实际情况和调解需要,调解案卷中还可以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派通知书、相关部门委托调解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纠纷证据材料,纠纷受理调解通知书,调解终止告知书,调解结案报告、卷宗情况说明等。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可多案一卷;简单且无给付内容的纠纷可以只填写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第三条人民调解卷宗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式样,加装封面、封底,认真填写相关内容,编写页码,按顺序装订。封面、封底为黄褐色牛皮纸,A4纸张大小,也可以直接使用质量较好的A4纸张作为封面、封底。

卷宗内页统一为A4纸张;证明材料、附件等纸张不作规定,但应统一编页。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承办人移送的档案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立卷要求的退回承办人重新整理装订;对符合立卷要求的予以接收,存放至档案室(柜),定期检查,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损坏、遗失和私自借阅。

第五条调解案卷应在调解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归档,其它档案材料应每月归档一次,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归纳和整理。

第六条档案以件为单位归档,按类别编号,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为10年。

第七条有关单位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时,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并办理查(借)阅手续。原则上,借阅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印档案的,应当在查(借)阅单上予以注明。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提醒查(借)阅或复印档案人员严格保密。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将查(借)阅单装订成册,便于使用、检查和统一保管。

第十条人民调解音频、视频、照片等非文字性档案,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妥善规范保管。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档案管理的指导和检查。原则上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不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档案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司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

 

 达川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和《司法行政行业标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川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以及其它根据化解矛盾纠纷需要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二条考核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成立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小组,直接考核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设立的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业务部门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年度考核主要根据考核内容实行分值评定,最高分110分,由基础分(100分)和加分(不超过10分)组成。

第五条本法不设定扣分值,考核小组应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建设和工作情况,可以参照《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办法》,在单项分值基础上酌情扣分。

第六条考核主要内容及分值设定:

(一)组织队伍建设:25分

1.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办法》第二条规定的,2分;名称中有调处或中心等不能体现人民调解委员会自治性质字样的,不计分。

2.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3-9人组成,设主任1名。1分。

3.人民调解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选推或者聘任,人民调解员信息登记齐全并报司法行政机关统计。4分。

4.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聘请社会优秀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4分。

5.乡镇、街道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人数占人民调解员总数80%以上;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人数占人民调解员总数60%以上。3分。

6.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3名以上,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1名以上。3分。

7.以各种形式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符合《人民调解员培训办法》第二条规定,人员培训率达100%。6分。

8.人民调解员当年无违法违纪投诉或有投诉经核查不属实的。2 分。

(二)制度建设:20分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调解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明晰,落实到位。2分。

2.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有排查台账。2分。

3.建立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调解制度,对来信来访申请的矛盾纠纷及时登记或者受理调解,受理率100%,调解率100%,台账清楚。2分。

4.建立重大矛盾纠纷请示报告制度。对排查受理的重大、疑难纠纷,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或相关部门,有相关文字记录。2 分。

5.建立重大矛盾纠纷分析讨论制度。组织调解人员对排查受理的重大矛盾纠纷进行分析讨论,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分析讨论,制定调解方案。2分。

6.建立学习例会制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安排1次政治理论、政策、法律法规、文件等学习或召开业务会议、研究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方案,交流工作经验等,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不少于6次例会学习或召开业务会议,2分。

7.建立矛盾纠纷回访制度。对调解结案日有给付内容的矛盾纠纷,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将回访的时间、内容、结果等记录在册。2分。

8.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调解结案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执行一案一卷,并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规范管理。2 分。

9.建立统计报送制度。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数据准确、真实、平衡;定期总结、研判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特点、规律、发展,及时报送相关总结、信息。2 分。

10.建立了其它工作制度的。2分。

(三)规范化建设:20分

1.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吊牌或统一的方形标牌。2分。

2.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印章且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相一致的。3分。

3.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的。2 分。

4.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办公室、调解室和档案室。3分。

5.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办法》第十八条要求,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基本原则、调解纪律、纠纷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调解程序等内容整体上墙。5分。

6.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办公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档案柜等必需的办公用品。3分。

7.调解室内调解主持人、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证人和旁听等座牌按要求设置并摆放规范的。2 分。

(四)业务工作:35分

1.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科学计划、周密安排、落实到位。5 分。

2.认真开展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有数据统计、汇报材料、工作总结等。3分。

3.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96%以上。5分。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90%以上。5分。

专业件、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80%以上。5分。

4.人民调解协议书全部按照司法部统一格式制作。计5分。

5.依法调解、程序规范,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起诉决低于0.1%,人民法院审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支持率达80%以上。3分。

6.经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达95%以上,对有赔付内容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回访率达100%。4分。

7.积极开展矛盾纠纷“三三”调解工作,及时向上一层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本调委会经三次调解仍不能成功的矛盾纠纷。2分。

8.工作记录清晰完整,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登记,人民调解委员会例会、学习、重大纠纷讨论,人民调解工作资料、文件、总结和其它文字材料齐全,装订规范。3分。

9.人民调解案件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装订规范。3分。

10.全年报送人民调解工作信息或典型案例4条(个)以上。2分。

(五)奖励加分:10分

1.工作有创新,经验做法被全国、省、市推广、宣传的,分别加4分、2 分、1 分。

2.调研文章或信息被全国、省、市刊物采用的,分别加3分、2 分、1分。

3.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被全国、省、市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同一经验做法被不同层级推广、宣传的和同一调研文章、信息分别被不同层级部门采用的以及同一人员、集体在同一年度因同一事项受到不同层级表彰的,分别取最高分且不得重复加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七条考核结果应当与被考核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见面,并由被考核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被考核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盖章的,考核小组应当在考核表上注明原因。



达川区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和调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司法行政行业标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经群众推选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管理下,具体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调解员。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采用分值形式,按照考核内容逐一打分,根据所得分数最终形成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的结果,并加盖司法行政机关印章。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考核分值最高分110分,由基础分(100分)和加分(不超过10分)组成。原则上,人民调解员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70分-89 分为合格等次,60分-69 分为基本合格等次,59 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条本办法不设定扣分值,考核小组应根据人民调解员绩、能、勤、德、廉等情况,在单项分值基础上酌情扣分。

第五条考核内容及分值设定

(一)学习培训:12分

1.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重大会议精神(有学习笔记本并有相关记录)。2 分。

2.热爱本职、刻苦钻研,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人民调解业务知识(有学习笔记本并有相关记录)。2分。

3.按要求参加基层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学习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2 分。

4.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培训。6分。

(二)法制宣传:12分

1.积极贯彻实施《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配合做好“法律七进”(进机关、学校、乡村、社区、寺庙、企业、单位)工作,坚持开展法治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4分

2.通过个案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5分。

3.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并推动基层各项民主法治建设。3 分。

(三)业务工作:60分

1.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把握纠纷动态信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登记。5分。

2.及时做好矛盾纠纷稳控工作,积极疏导,力排隐患,预防纠纷发生、防止纠纷升级扩大。5 分。

3.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党委政府等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2 分。

4.及时受理登记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辖区内矛盾纠纷受理率达 100%;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能正确告知当事人其它合法解决渠道。2分。

5.依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德、良风善俗等,尊重事实,公平、公正、客观、灵活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程序规范,能在规定时限内调解结案;调解成功率满足《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三项的条件。10 分。

6.认真开展小纠纷“随手调”工作,就地就近化解矛盾纠纷,做好“随手调”登记工作。5 分。

7.认真落实“多元化解”衔接协作机制,积极参与专业性突出矛盾纠纷调解;对人民调解终止的矛盾纠纷,能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依法表达利益诉求。5 分。

8.调解文书规范,手续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字迹清晰工整,档案卷宗“一案一卷”,并按要求装订卷宗。5 分。

9.认真做好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预防、调解工作,积极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治理活动,辖区内未发生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引起的一般纠纷转化刑事案件、自杀事件、非正常上访案件、群体性事件。5分。

10.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适时进行跟踪回访,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当事人思想状况,督促协议履行,防止纠纷反弹。回访率、履行率、协议反悔率、人民法院支持率满足《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五、六项的条件。5分。

11.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和工作总结,数据准确,材料真实。5 分。

12.积极编写并报送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典型案例。2 分。

13.积极参与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和规范化建设,工作认真负责有效。2 分。

14.认真完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2 分。

(四)德廉情况:16分

1.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群众,工作积极主动,不推诿拖延。6分。

2. 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调解行为规范,无

违纪违法行为。10 分。

(五)奖励加分:10分

1.在省、市、区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上传授知识,或为同级党委政府、部门讲解、介绍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情况的,分别加3分、2 分、1 分。

2.因人民调解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司法部、司法厅、市司法局、区司法局或者同级党委政府以及同级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单独)表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本项加分适用于协会表彰的先进。

3.积极探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做法或调研文章在司法部、司法厅、市司法局简报、刊物或者同级媒体上发表,分别加3分、2分、1分。

同一个年度在不同的层级场所授课,可以累积加分,但在同一层级的同一或不同场所多次授课,不累积加分;同一事项在同一年度受到不同层级表彰的,取最高分;同一工作、经验做法或信息、调研文章分别被不同层级部门采用的,取最高分。

本项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六条考核结果应当与被考核的人民调解员见面,并由被考核人签名;被考核人拒绝签名的,考核小组应当在考核表上注明原因。

特殊情况下,考核小组可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形式告知被考核人民调解员考核结果并在考核表上注明。

第七条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工作目标考核全部结束后,考核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人民调解员所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考核结果及时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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