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达川府复决字〔2022〕19号)
来源:达川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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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府复决字〔2022〕19号

 

申请人:方绪周

委托代理人:索探,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西环路470号

法定代表人:彭洪山,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第8号)不服,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2〕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达州市达川区秦巴医贸园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的业主,在该处购买了一间商铺。2022年9月7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申请人以该申请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该内容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不予公开“秦巴医贸园项目”施工合同。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秦巴医贸园项目”施工合同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关于保密条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包含保密条款。即使第三方以相关政府信息涉及保密条款为由不同意公开时,也需结合商业秘密和保密条款的构成要件,充分说明涉及其公司商业秘密的具体理由,否则应视为不能完全符合商业秘密而不具备不予公开的条件。而在本次申请中,第三方和被申请人并未充分说明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二、公开施工合同等文件,不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系判断“秦巴医贸园”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依据,该项申请内容不仅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更关系到目前购入该建设项目的其他诸多业主的切实利益,目前因案涉建设项目存在分割拆零、售后返租等情况,购入该建设项目商铺的诸多业主面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局面,该局面的形成与该建设项目运行的监管存在漏洞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条款内容是否合法更是与该项目的建设息息相关,故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施工合同关系到诸多业主的切实利益,若本次复议所涉申请内容不予公开会对业主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申请人认为,本次申请人所申请内容的公开不会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该申请内容不予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被申请人应依法予以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达川区人民政府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系民事法律关系,被答复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系行政法律关系,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做出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答复人申请公开内容为“秦巴医贸园项目”施工合同,该合同并非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而是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之间经济活动产生的文件,答复人仅仅作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对资料进行备案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之规定,答复人向该项目开发商去函,对被答复人要求公开内容征求意见,去了信息公开征询函。开发商回复明确表示“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均有保密条款,该公司无权单方面公开合同,故不同意公开。

二、公开该施工合同系可能侵害第三方商业秘密的行为,且被答复人意图了解的案涉建设项目存在分割拆零、售后返租等情况应该通过销售合同等了解,施工合同并无售后返租等内容。

被答复人系该项目业主,其与开发商之间存在法律关系,被答复人意图了解的案涉建设项目存在分割拆零、售后返租等均属于被答复人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形成的文件、资料,被答复人要求公开的《施工合同》并无相关内容。《施工合同》系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之间形成,主要约定两者之间权利义务,答复人向该项目开发商去了信息公开征询函,开发商认为其属于商业秘密,答复人单方公开该信息,明显损害第三人权益。

综上,答复人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符合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及“秦巴医贸园”项目的以下政府信息:1.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2.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3.建设资金到位证明;4.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意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6.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外审合格单;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8.竣工验收报告(包含规划验收总图);9.工程明细表;10.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前置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签收以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2022〕延第2号)并送达。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向四川省安泊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达州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关于“秦巴医贸园”项目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信息公开的征询函》,征询安泊公司是否公开“秦巴医贸园”项目的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并要求如不能公开要说明理由。同日,四川省安泊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征询函>的回函》,回函载明“因我公司‘秦巴医贸园项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均有保密条款,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无权单方面公开合同,故不同意公开。”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第8号)并送达,申请人对第3、4、5、6、8、9、10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无异议;针对申请人第1、2、7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关于“秦巴医贸园”项目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中载明“……其中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信息经审查属于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规定,经征求第三方四川省安泊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达州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同意公开且理由为‘秦巴医贸园项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均有保密条款,本机关不予公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2022〕延第2号)《关于“秦巴医贸园”项目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信息公开的征询函》《关于<征询函>的回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第8号)、邮寄单及邮件详情单等。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相应答复并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1、2、7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关于“秦巴医贸园”项目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政府信息,虽然函询了第三方的意见,但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秦巴医贸园”项目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属于商业秘密进行了审查判断,仅以第三方的函复意见为依据而不予公开,其答复行为明显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1、2、7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关于“秦巴医贸园”项目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政府信息答复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第8号)中对申请人第1、2、7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关于“秦巴医贸园”项目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第1、2、7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关于“秦巴医贸园”项目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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