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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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保护和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达川区实际,达川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日,印发了《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劳动模范的范围

《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达川区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中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达州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达川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

《办法》规定:劳动模范评选由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二)筹备召开全区劳动模范命名表扬大会;

(三)指导、协助和处理全区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和劳动模范档案管理制度,接待和处理有关劳动模范问题的来信、来访;

(四)督促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五)负责劳模的疗养、休养、学习培训、考察交流、健康检查、困难帮扶等工作。

三、劳动模范的评选

《办法》规定:劳动模范应当经逐级民主推荐的程序公开评选产生。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表扬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四、劳动模范的评选对象

《办法》规定:达川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农村居民,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五、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

职工劳动模范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推荐,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所属区级部门或乡镇审查后,报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区农业行政(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复审后报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经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后,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来自企业和农村的先进人物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来自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人员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章。

六、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

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候选人必须一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经济、政治、文化和和谐社会建设中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优质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发展农业生产、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六)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七)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七、劳动模范的待遇

《办法》规定:劳动模范可以享受一次性奖励、生活困难帮扶、医疗救助、学习、培训、慰问、疗休养、健康检查等待遇。全国、省部级劳模按照有关规定还可以享受调级调资、荣誉津贴等待遇。

八、劳动模范的管理

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承担。农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劳动模范所在乡、镇(街道办)总工会和农业行政(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各级工会和农业行政(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劳动模范因工作调动、死亡等重大情况变更,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打击报复劳动模范者,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和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待遇的取消

《办法》规定:劳动模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待遇:

(一)杜撰先进事迹或主要模范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丧失劳动模范先进性,造成恶劣影响的;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意见,按照取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申报批准。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劳动模范管理部门应及时收回劳动模范证书和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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