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决定书(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达县分公司)
来源: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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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综执罚决字〔2023〕40号

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达县分公司

  本机关于2022426对你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修建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年在达川区曹家梁社区福达街擅自扩建304号(李光君)1-2-3号住宅,建筑面积24.87㎡306号(王国凯)门市,建筑面积7.5㎡,两处均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共计32.37㎡,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达川区曹家梁社区福达街动工修建的304号(李光君)1-2-3号住宅,面积24.87㎡及306号(王国凯)门市,面积7.5㎡,两处面积共32.37㎡的违法建设,将所产生的垃圾清除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由你公司承担强制拆除费用。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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