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达县佳泽胶合板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情况汇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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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

    现将我县佳泽胶合板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达县佳泽胶合板厂系达县林业局招商引资项目,占地位置在达县安云乡七河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张芳亭。

    2006年4月18日,达县安云乡七河村委员会以本村一社的集体土地作价90万元入股、福建省漳州市张芳亭出资800万元,联合成立达县佳泽胶合板厂,安云乡七河村委员会占10%的股份,张芳亭占90%的股份。2006年5月12日,达县佳泽胶合板厂在未取得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达县安云乡七河村一社集体土地搞“三通一平”工程,修建胶合板厂。2006年5月18日,我局依法向达县佳泽胶合板厂送达了“达国土资执监(停)字[2006]第39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厂未停工。2006年6月13日,我局对达县佳泽胶合板厂用地进行了勘验,该工程“三通一平”已结束,破坏土地面积22213平方米(折合33.3亩)。经规划审查,该项目用地不符合达县安云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的大部分土地属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少部分土地属建设用地。

    二、案件处理情况

    2006年6月13日,我局再次向其送达了“达国土资执监(停)字[2006]第189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06年7月14日,达县国土资源局向达县佳泽胶合板厂下达了《责令限期复耕通知书》。2006年7月25日,达县国土资源局向达县佳泽胶合板厂送达了“达国土资执监(听)字[2006]第85号《听证告知书》”。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听证申请。2006年7月28日,达县国土资源局向达县佳泽胶合板厂送达了“达国土资执监(听)字[2006]第8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和陈述,也未提供新的证据。

    2006年9月14日,我局依法向达县佳泽胶合板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内容为:

    1、责令达县佳泽胶合板厂退还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222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归还集体;

    2、拆除达县佳泽胶合板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22213平方米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及其设施,恢复土地地貌原状;

    3、罚款:66万元,其中,张芳亭承担59.4万元,安云乡七河村委员会承担6.6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06年9月20日,将该案件移送到了达县公安局,并抄送达县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处罚履行情况

    1、达县佳泽胶合板厂现已交罚款2万元;

    2、未退还集体土地使用权归还集体,也未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设施。

    特此汇报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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