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安办〔2023〕1号
各涉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各煤矿企业:
为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专班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区安办组织修订完善了2023年《达川区煤矿“一矿一策”安全监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达川区煤矿“一矿一策”安全监管措施
达州市达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
2023年达川区煤矿“一矿一策”安全监管措施
为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专班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区安办特组织修订完善了2023年《达川区煤矿“一矿一策”安全监管措施》。
一、达州市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兴旺煤矿安全监管措施
保留生产矿井,15万吨/年,低瓦斯矿井,水患等级Ⅲ级。
(一)安全监管工作专班
组 长:张洪瑞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冉涛麻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雪利:区应急管理局长
成 员:李泽廷(片区联系人、区煤安中心副主任)、廖鹏程(应急)、李志刚(煤安中心)、李远超(麻柳镇分管领导)、张桂林(自然资源)、刘勇(麻柳镇)、胡开军(公安)、孙剑(电力)
(二)主要工作职责
1.组长: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决策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区级领导包矿工作责任制。指导协调产煤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解决煤矿存在的安全和稳定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2.副组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监管责任。
(三)具体监管措施
1.两名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驻矿制度,实行24小时驻矿盯守,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填写《驻矿日志》,记录煤矿每日入井作业情况。
2.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应在重要时段组织人员下沉一线,开展蹲点督导工作,确保煤矿安全。
3.煤矿在醒目位置悬挂监管工作专班公示牌,落实责任和明确监管措施。煤矿安全监管专班每周不少于1次到矿进行督导检查,如实填写专班工作记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组长每月至少2次到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强化日常监管,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井下核查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工作指令的行为,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上限处罚。
5.区煤安中心负责加强对“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雪亮工程”“电子封条”的利用,对煤矿进行24小时远程监控,落实专人每日调度,防止煤矿超越审批范围、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
6.煤矿必须按复产批复内容文件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审批头面、单班最大入井人数组织生产作业。严格执行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立即撤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报警(立即撤人),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2小时内撤出),突出征兆、透水征兆等应急停产、避险撤人的工作要求,强化撤人期间的远程调度和跟踪督促工作措施。
7.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供电部门每个月至少1次到矿进行检查、巡查。
8.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组织审查煤矿爆破器材需求量和安全储存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9.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
10.供电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煤矿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是否可靠进行审查、检查。凡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供电不可靠的,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同时,建立每月用电量统计分析制度,以2022年每月实际用电量为基准,凡统计发现月度用电量超过每月基准用电量2倍时,应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
1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麻柳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乡(镇)、村(社)巡查制度,专门指派村、社干部24小时盯守,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报告。
12.在煤矿入口和工业广场醒目位置张贴《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加强群众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13.煤矿监管专班、驻矿安监员负责监督煤矿严格执行“一矿一策”和“四个下来”实施方案。
14.区煤安中心负责指导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督促煤矿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标准。
15.煤矿企业必须对矿井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防范自然灾害,落实技术交底与地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区应急局对煤矿每日风险研判进行审查管控,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落实专班实行跟踪监管、重点监管和直接指导,并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16.严格实行煤矿安全生产“四表两图”和隐患整改“五定工作措施”。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每月要对煤矿“四报表两图纸”(采掘和维修工程月报表、爆炸物品用量月报表、用电量月报表、提升运输月报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开展分析研判工作,从资料中分析研判煤矿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迹象,综合采取对比分析、调度询问、查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方式提升分析研判实效。
二、达州市康发能源有限公司达县保康煤矿安全监管措施
生产矿井,设计能力3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水患等级Ⅲ级。
(一)安全监管工作专班
组 长:龙忠诚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明聪斌郎街道办党工委书记
张雪利 :区应急管理局长
成 员:瞿明德(片区联系人、区煤安中心副主任)、李华(斌郎街道办分管领导)、李跃(煤安中心)、赵兵(煤安中心)、徐得春(公安)、陈重华(自然资源局)、陈明秋(供电)、张波(斌郎街道办)、刘忠均(斌郎街道办)
(二)主要工作职责
1.组长: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决策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区级领导包矿工作责任制。指导协调产煤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解决煤矿存在的安全和稳定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2.副组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监管责任。
(三)具体监管措施
1.两名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驻矿制度,实行24小时驻矿盯守,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填写《驻矿日志》,记录煤矿每日入井作业情况。
2.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强化日常监管,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井下核查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工作指令的行为,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上限处罚。
3.煤矿在醒目位置悬挂监管工作专班公示牌,落实责任和明确监管措施。煤矿安全监管专班每周不少于1次到矿进行督导检查,如实填写专班工作记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组长每月至少2次到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强化日常监管,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井下核查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工作指令的行为,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上限处罚。
5.区煤安中心负责加强对“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雪亮工程”“电子封条”的利用,对煤矿进行24小时远程监控,落实专人每日调度,防止煤矿超越审批范围、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
6.煤矿必须按复产批复内容文件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审批头面、单班最大入井人数组织生产作业。严格执行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立即撤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报警(立即撤人),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2小时内撤出),突出征兆、透水征兆等应急停产、避险撤人的工作要求,强化撤人期间的远程调度和跟踪督促工作措施。
7.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供电部门每个月至少1次到矿进行检查、巡查。
8.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组织审查煤矿爆破器材需求量和安全储存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按照区应急管理局批复文件限量供应火工产品。
9.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
10.供电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煤矿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是否可靠进行审查、检查。凡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供电不可靠的,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同时,建立每月用电量统计分析制度,以2022年每月实际用电量为基准,凡统计发现月度用电量超过每月基准用电量2倍时,应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
1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斌郎街道办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乡(镇)、村(社)巡查制度,专门指派村、社干部24小时盯守,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报告。
12.在煤矿入口和工业广场醒目位置张贴《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加强群众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13.煤矿监管专班、驻矿安监员负责监督煤矿严格执行“一矿一策”和“四个下来”实施方案。
14.区煤安中心负责指导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督促煤矿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标准。
15.煤矿企业必须对矿井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防范自然灾害,落实技术交底与地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区应急局对煤矿每日风险研判进行审查管控,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落实专班实行跟踪监管、重点监管和直接指导,并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16.严格实行煤矿安全生产“四表两图”和隐患整改“五定工作措施”。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每月要对煤矿“四报表两图纸”(采掘和维修工程月报表、爆炸物品用量月报表、用电量月报表、提升运输月报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开展分析研判工作,从资料中分析研判煤矿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迹象,综合采取对比分析、调度询问、查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方式提升分析研判实效。
三、达州博瑞实业有限公司易家沟煤矿三号井安全监管措施
改扩建30万吨/年矿井,低瓦斯矿井,水患Ⅲ级。
(一)安全监管工作专班
组 长:丁晓勇区委常委、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
副组长:陈 宣平滩镇党委书记
张雪利:区应急管理局长
成 员:王渊(片区联系人、区煤安中心负责人)、聂炯(平滩镇分管领导)、何波(应急)、刘新华(煤安中心)、吴勇(自然资源)、张豪(公安)、杨峰(供电)、伍飞舟(平滩镇)
(二)主要工作职责
1.组长: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决策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区级领导包矿工作责任制。指导协调产煤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解决煤矿存在的安全和稳定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2.副组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监管责任。
(三)具体监管措施
1.两名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驻矿制度,实行24小时驻矿盯守,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填写《驻矿日志》,记录煤矿每日入井作业情况。按审批量严格管控工程煤量,发现入井人数、火工品使用量、出煤量异常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
2.区应急管理局、煤安中心应在重要时段组织人员下沉一线,开展蹲点督导工作,确保煤矿安全。
3.区煤安中心负责加强对“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雪亮工程”“电子封条”的利用,对煤矿进行24小时远程监控,落实专人每日调度,防止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
4.煤矿在醒目位置悬挂监管工作专班公示牌,落实责任和明确监管措施。煤矿安全监管专班每周不少于1次到矿进行督导检查,如实填写专班工作记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组长每月至少2次到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强化日常监管,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井下核查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工作指令的行为,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上限处罚。
6.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供电部门每月至少1次到矿进行检查、巡查。
7.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组织审查煤矿爆破器材需求量和安全储存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按照区应急管理局批复文件限量供应火工产品。
8.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
9.供电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煤矿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是否可靠进行审查、检查。凡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供电不可靠的,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同时,建立每月用电量统计分析制度,以2022年每月实际用电量为基准,凡统计发现月度用电量超过每月基准用电量2倍时,应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
10.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对煤矿建设期间工程煤销售情况进行监管。建立每月原煤销售台账,以核定工程煤量为基数,如超出核定量2倍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核查。
1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平滩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乡(镇)、村(社)巡查制度,专门指派村、社干部24小时盯守,严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12.在煤矿入口和工业广场醒目位置张贴《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加强群众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13.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四川省煤矿升级改造项目安全防范工作指南》开展相关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施工责任和监理责任。煤矿完成开工备案、隐患整治、安全条件审查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区应急管理局下达开工令方可开工建设。
14.煤矿企业应加强工期管理,严格施工顺序,开工前密闭与建设无关的巷道,一期工程同步完成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并投入使用,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井下双回路供电和永久排水系统。
15.煤矿企业必须格执行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立即撤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报警(立即撤人),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2小时内撤出),突出征兆、透水征兆等应急停产、避险撤人的工作要求,强化撤人期间的远程调度和跟踪督促工作措施。
16.煤矿企业必须对矿井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防范自然灾害,落实技术交底与地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区应急局对煤矿每日风险研判进行审查管控,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落实专班实行跟踪监管、重点监管和直接指导,并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17.严格实行煤矿安全生产“四表两图”和隐患整改“五定工作措施”。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每月要对煤矿“四报表两图纸”(采掘和维修工程月报表、爆炸物品用量月报表、用电量月报表、提升运输月报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开展分析研判工作,从资料中分析研判煤矿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迹象,综合采取对比分析、调度询问、查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方式提升分析研判实效。
18.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明确两名监管人员(何波、刘新华)建立工作台账,坚持每季度按“八定”要求组织煤矿研究下一季度建设施工内容、施工地点、施工进度等,形成建设清单。
四、达州市森茂能源有限公司达昌煤矿安全监管措施
改扩建30万吨/年矿井,低瓦斯矿井,水患Ⅱ级。
(一)安全监管工作专班
组 长:吴进兴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庞 韬 赵家镇党委书记
张雪利:区应急管理局长
成 员:李泽廷(片区联系人、区煤安中心副主任)、刘先星(赵家镇分管领导)、兰文成(公安)、程红(煤安中心)、卫敬东(煤安中心)、张桂林(自然资源)、蒋定学(供电)、刘平建(赵家镇)
(二)主要工作职责
1.组长: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决策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区级领导包矿工作责任制。指导协调产煤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解决煤矿存在的安全和稳定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2.副组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监管责任。
(三)具体监管措施
1.两名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驻矿制度,实行24小时驻矿盯守,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填写《驻矿日志》,记录煤矿每日入井作业情况。按审批量严格管控工程煤量,发现入井人数、火工品使用量、出煤量异常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
2.区应急管理局、煤安中心应在重要时段组织人员下沉一线,开展蹲点督导工作,确保煤矿安全。
3.区煤安中心负责加强对“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雪亮工程”“电子封条”的利用,对煤矿进行24小时远程监控,落实专人每日调度,防止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
4.煤矿在醒目位置悬挂监管工作专班公示牌,落实责任和明确监管措施。煤矿安全监管专班每周不少于1次到矿进行督导检查,如实填写专班工作记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组长每月至少2次到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强化日常监管,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井下核查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工作指令的行为,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上限处罚。
6.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供电部门每月至少1次到矿进行检查、巡查。
7.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组织审查煤矿爆破器材需求量和安全储存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按照区应急管理局批复文件限量供应火工产品。
8.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
9.供电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煤矿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是否可靠进行审查、检查。凡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供电不可靠的,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同时,建立每月用电量统计分析制度,以2022年每月实际用电量为基准,凡统计发现月度用电量超过每月基准用电量2倍时,应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
10.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对煤矿建设期间工程煤销售情况进行监管。建立每月原煤销售台账,以核定工程煤量为基数,如超出核定量2倍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核查。
1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赵家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乡(镇)、村(社)巡查制度,专门指派村、社干部24小时盯守,严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12.在煤矿入口和工业广场醒目位置张贴《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加强群众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13.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四川省煤矿升级改造项目安全防范工作指南》开展相关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施工责任和监理责任。煤矿完成开工备案、隐患整治、安全条件审查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区应急管理局下达开工令方可开工建设。
14.煤矿企业应加强工期管理,严格施工顺序,开工前密闭与建设无关的巷道,一期工程同步完成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并投入使用,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井下双回路供电和永久排水系统。
15.煤矿企业必须格执行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立即撤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报警(立即撤人),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2小时内撤出),突出征兆、透水征兆等应急停产、避险撤人的工作要求,强化撤人期间的远程调度和跟踪督促工作措施。
16.煤矿企业必须对矿井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防范自然灾害,落实技术交底与地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区应急局对煤矿每日风险研判进行审查管控,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落实专班实行跟踪监管、重点监管和直接指导,并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17.严格实行煤矿安全生产“四表两图”和隐患整改“五定工作措施”。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每月要对煤矿“四报表两图纸”(采掘和维修工程月报表、爆炸物品用量月报表、用电量月报表、提升运输月报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开展分析研判工作,从资料中分析研判煤矿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迹象,综合采取对比分析、调度询问、查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方式提升分析研判实效。
18.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明确两名监管人员(程红、卫敬东)建立工作台账,坚持每季度按“八定”要求组织煤矿研究下一季度建设施工内容、施工地点、施工进度等,形成建设清单。
五、达州市兰草沟煤业有限公司兰草沟煤矿监管措施
改扩建30万吨/年矿井,低瓦斯矿井,水患Ⅲ级。
(一)安全监管工作专班
组 长:徐 超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尹修刚大树镇党委书记
张雪利 :区应急管理局长
成员:李泽廷(片区联系人、区煤安中心副主任)、胡再松(大树镇分管领导)、蒋双礼(公安)、廖洪平(煤安中心)、郭嘉(煤安中心)、范杰(自然资源)、郑胜(供电)、吴秋生(大树镇)
(二)主要工作职责
1.组长: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决策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区级领导包矿工作责任制。指导协调产煤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解决煤矿存在的安全和稳定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2.副组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监管责任。
(三)具体监管措施
1.两名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驻矿制度,实行24小时驻矿盯守,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填写《驻矿日志》,记录煤矿每日入井作业情况。按审批量严格管控工程煤量,发现入井人数、火工品使用量、出煤量异常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
2.区应急管理局、煤安中心应在重要时段组织人员下沉一线,开展蹲点督导工作,确保煤矿安全。
3.区煤安中心负责加强对“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雪亮工程”“电子封条”的利用,对煤矿进行24小时远程监控,落实专人每日调度,防止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
4.煤矿在醒目位置悬挂监管工作专班公示牌,落实责任和明确监管措施。煤矿安全监管专班每周不少于1次到矿进行督导检查,如实填写专班工作记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组长每月至少2次到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强化日常监管,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井下核查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工作指令的行为,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上限处罚。
6.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供电部门每月至少1次到矿进行检查、巡查。
7.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组织审查煤矿爆破器材需求量和安全储存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按照区应急管理局批复文件限量供应火工产品。
8.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
9.供电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煤矿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是否可靠进行审查、检查。凡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供电不可靠的,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同时,建立每月用电量统计分析制度,以2022年每月实际用电量为基准,凡统计发现月度用电量超过每月基准用电量2倍时,应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
10.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对煤矿建设期间工程煤销售情况进行监管。建立每月原煤销售台账,以核定工程煤量为基数,如超出核定量2倍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核查。
1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大树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乡(镇)、村(社)巡查制度,专门指派村、社干部24小时盯守,严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12.在煤矿入口和工业广场醒目位置张贴《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加强群众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13.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四川省煤矿升级改造项目安全防范工作指南》开展相关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施工责任和监理责任。煤矿完成开工备案、隐患整治、安全条件审查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区应急管理局下达开工令方可开工建设。
14.煤矿企业应加强工期管理,严格施工顺序,开工前密闭与建设无关的巷道,一期工程同步完成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并投入使用,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井下双回路供电和永久排水系统。
15.煤矿企业必须格执行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立即撤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报警(立即撤人),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2小时内撤出),突出征兆、透水征兆等应急停产、避险撤人的工作要求,强化撤人期间的远程调度和跟踪督促工作措施。
16.煤矿企业必须对矿井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防范自然灾害,落实技术交底与地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区应急局对煤矿每日风险研判进行审查管控,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落实专班实行跟踪监管、重点监管和直接指导,并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17.严格实行煤矿安全生产“四表两图”和隐患整改“五定工作措施”。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每月要对煤矿“四报表两图纸”(采掘和维修工程月报表、爆炸物品用量月报表、用电量月报表、提升运输月报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开展分析研判工作,从资料中分析研判煤矿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迹象,综合采取对比分析、调度询问、查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方式提升分析研判实效。
18.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明确两名监管人员(廖洪平、郭嘉)建立工作台账,坚持每季度按“八定”要求组织煤矿研究下一季度建设施工内容、施工地点、施工进度等,形成建设清单。
六、达州市达县建设煤矿监管专班安全监管措施
改扩建30万吨/年矿井、低瓦斯矿井、水患Ⅱ级。
(一)安全监管工作专班
组 长:马帅伟 区委常委、人武部政委
副组长:何 彦 河市镇党委书记
刘志航:渡市镇党委书记
张雪利:区应急管理局长
成 员:李泽廷(片区联系人、区煤安中心副主任)、王欣(河市镇分管领导)、魏淼(渡市镇分管领导)、杨川(公安)、刘忠平(煤安中心)、李志刚(煤安中心)、徐飞(自然资源)、万军(河市镇)
(二)主要工作职责
1.组长: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决策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区级领导包矿工作责任制。指导协调产煤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解决煤矿存在的安全和稳定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2.副组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监管责任。
(三)具体监管措施
1.两名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驻矿制度,实行24小时驻矿盯守,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填写《驻矿日志》,记录煤矿每日入井作业情况。按审批量严格管控工程煤量,发现入井人数、火工品使用量、出煤量异常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
2.区应急管理局、煤安中心应在重要时段组织人员下沉一线,开展蹲点督导工作,确保煤矿安全。
3.区煤安中心负责加强对“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雪亮工程”“电子封条”的利用,对煤矿进行24小时远程监控,落实专人每日调度,防止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
4.煤矿在醒目位置悬挂监管工作专班公示牌,落实责任和明确监管措施。煤矿安全监管专班每周不少于1次到矿进行督导检查,如实填写专班工作记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组长每月至少2次到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强化日常监管,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井下核查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工作指令的行为,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上限处罚。
6.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供电部门每月至少1次到矿进行检查、巡查。
7.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组织审查煤矿爆破器材需求量和安全储存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按照区应急管理局批复文件限量供应火工产品。
8.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
9.供电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煤矿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是否可靠进行审查、检查。凡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供电不可靠的,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同时,建立每月用电量统计分析制度,以2022年每月实际用电量为基准,凡统计发现月度用电量超过每月基准用电量2倍时,应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
10.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对煤矿建设期间工程煤销售情况进行监管。建立每月原煤销售台账,以核定工程煤量为基数,如超出核定量2倍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核查。
1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河市镇、渡市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乡(镇)、村(社)巡查制度,专门指派村、社干部24小时盯守,严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12.在煤矿入口和工业广场醒目位置张贴《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加强群众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13.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四川省煤矿升级改造项目安全防范工作指南》开展相关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施工责任和监理责任。煤矿完成开工备案、隐患整治、安全条件审查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区应急管理局下达开工令方可开工建设。
14.煤矿企业应加强工期管理,严格施工顺序,开工前密闭与建设无关的巷道,一期工程同步完成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并投入使用,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井下双回路供电和永久排水系统。
15.煤矿企业必须格执行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立即撤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报警(立即撤人),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2小时内撤出),突出征兆、透水征兆等应急停产、避险撤人的工作要求,强化撤人期间的远程调度和跟踪督促工作措施。
16.煤矿企业必须对矿井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防范自然灾害,落实技术交底与地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区应急局对煤矿每日风险研判进行审查管控,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落实专班实行跟踪监管、重点监管和直接指导,并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17.严格实行煤矿安全生产“四表两图”和隐患整改“五定工作措施”。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每月要对煤矿“四报表两图纸”(采掘和维修工程月报表、爆炸物品用量月报表、用电量月报表、提升运输月报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开展分析研判工作,从资料中分析研判煤矿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迹象,综合采取对比分析、调度询问、查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方式提升分析研判实效。
18.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明确两名监管人员(李志刚、刘忠平)建立工作台账,坚持每季度按“八定”要求组织煤矿研究下一季度建设施工内容、施工地点、施工进度等,形成建设清单。
七、四川茶园煤电有限公司茶园煤矿安全监管措施
改扩建30万吨/年矿井,低瓦斯矿井,水患Ⅲ级。
(一)安全监管工作专班
组 长:龙忠诚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向勇百节镇党委书记
张雪利:区应急管理局长
成 员:王渊(片区联系人、区煤安中心负责人)、王清金(百节镇分管领导)、陈伟(煤安中心)、唐鹏程(煤安中心)、吴勇(自然资源)、王维微(供电)、柏勇(百节镇)、欧存全(公安,负责主井)、赵仁刚(公安,负责新井)
(二)主要工作职责
1.组长: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决策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区级领导包矿工作责任制。指导协调产煤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解决煤矿存在的安全和稳定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2.副组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监管责任。
(三)具体监管措施
1.两名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驻矿制度,实行24小时驻矿盯守,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填写《驻矿日志》,记录煤矿每日入井作业情况。煤矿启动建设后,应加强监管,发现入井人数、火工品使用量、出煤量异常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
2.对煤矿主平硐井口实行“两把锁管理”,一把锁钥匙由百节镇政府负责管理,另一把锁钥匙由驻矿安监员负责管理,并断轨、砌墙。煤矿取得开工建设前的隐患整改批复,百节镇政府可取消“两把锁”、断轨、砌墙等管控措施。
3.区煤安中心负责加强对“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雪亮工程”“电子封条”的利用,对煤矿进行24小时远程监控,落实专人每日调度,防止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擅自组织人员入井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4.煤矿在醒目位置悬挂监管工作专班公示牌,落实责任和明确监管措施。煤矿安全监管专班每周不少于1次到矿进行督导检查,如实填写专班工作记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组长每月至少2次到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强化日常监管,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井下核查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工作指令的行为,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上限处罚。
6.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供电部门每个月至少1次到矿进行检查、巡查。
7.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组织审查煤矿爆破器材需求量和安全储存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煤矿启动建设前采取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强制措施,煤矿启动开工建设前的隐患整改后按照区应急管理局批复文件限量供应火工产品。
8.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
9.供电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煤矿启动建设前对煤矿井下采取限电措施。启动开工建设前的隐患整改后对煤矿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是否可靠进行审查、检查。凡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供电不可靠的,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同时,建立每月用电量统计分析制度,以2022年每月实际用电量为基准,凡统计发现月度用电量超过每月基准用电量2倍时,应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
10.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在煤矿启动开工建设前的隐患整改后对煤矿工程煤销售情况进行监管。建立每月原煤销售台账,以核定工程煤量为基数,如超出核定量2倍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核查。
1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百节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乡(镇)、村(社)巡查制度,专门指派村、社干部24小时盯守,严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12.在煤矿入口和工业广场醒目位置张贴《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加强群众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13.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四川省煤矿升级改造项目安全防范工作指南》做好开工前相关工作,提前配置安全管理团队,落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责任,做好全员培训、隐蔽治灾普查、水患调查报告等工作。区应急局、区煤安中心应加强服务指导,严格审查开工建设资格。煤矿完成开工备案、隐患整治、安全条件审查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区应急管理局下达开工令方可开工建设。煤矿开工前必须密闭与建设无关的巷道,一期工程同步完成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并投入使用。
14.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立即撤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报警(立即撤人),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2小时内撤出),突出征兆、透水征兆等应急停产、避险撤人的工作要求,强化撤人期间的远程调度和跟踪督促工作措施。
15.煤矿企业必须对矿井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防范自然灾害,落实技术交底与地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区应急局对煤矿每日风险研判进行审查管控,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落实专班实行跟踪监管、重点监管和直接指导,并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16.煤矿启动开工建设后,严格实行煤矿安全生产“四表两图”和隐患整改“五定工作措施”。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每月要对煤矿“四报表两图纸”(采掘和维修工程月报表、爆炸物品用量月报表、用电量月报表、提升运输月报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开展分析研判工作,从资料中分析研判煤矿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迹象,综合采取对比分析、调度询问、查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方式提升分析研判实效。
17.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在煤矿启动开工建设后,由两名监管人员(唐鹏程、陈伟)建立工作台账,坚持每季度按“八定”要求组织煤矿研究下一季度建设施工内容、施工地点、施工进度等,形成建设清单。
八、达县赢川矿业有限公司高益煤矿安全监管措施
改扩建30万吨/年矿井,低瓦斯矿井,水患Ⅲ级。
(一)安全监管工作专班
组 长:赵运登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副组长:彭清明亭子镇党委书记
张雪利:区应急管理局长
成 员:瞿明德(片区联系人、区煤安中心副主任)、赵军(亭子镇分管领导)、周帅(公安)、何鑫(煤安中心)、胡大洪(煤安中心)、张桂林(自然资源)、吴刚(亭子镇)
(二)主要工作职责
1.组长: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决策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区级领导包矿工作责任制。指导协调产煤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解决煤矿存在的安全和稳定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2.副组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监管责任。
(三)具体监管措施
1.两名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驻矿制度,实行24小时驻矿盯守,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填写《驻矿日志》,记录煤矿每日入井作业情况。煤矿启动建设后,应加强监管,发现入井人数、火工品使用量、出煤量异常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
2.区煤安中心负责加强对“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雪亮工程”“电子封条”的利用,对煤矿进行24小时远程监控,落实专人每日调度,防止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擅自组织人员入井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3.煤矿在醒目位置悬挂监管工作专班公示牌,落实责任和明确监管措施。煤矿安全监管专班每周不少于1次到矿进行督导检查,如实填写专班工作记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组长每月至少2次到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强化日常监管,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井下核查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工作指令的行为,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上限处罚。
5.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供电部门每个月至少1次到矿进行检查、巡查。
6.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组织审查煤矿爆破器材需求量和安全储存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煤矿启动建设前采取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强制措施,煤矿启动开工建设前的隐患整改后按照区应急管理局批复文件限量供应火工产品。
7.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
8.供电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煤矿启动建设前对煤矿井下采取限电措施。启动开工建设前的隐患整改后对煤矿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是否可靠进行审查、检查。凡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供电不可靠的,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同时,建立每月用电量统计分析制度,以2022年每月实际用电量为基准,凡统计发现月度用电量超过每月基准用电量2倍时,应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
9.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在煤矿启动开工建设前的隐患整改后对煤矿工程煤销售情况进行监管。建立每月原煤销售台账,以核定工程煤量为基数,如超出核定量2倍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核查。
10.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百节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乡(镇)、村(社)巡查制度,专门指派村、社干部24小时盯守,严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11.在煤矿入口和工业广场醒目位置张贴《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加强群众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12.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四川省煤矿升级改造项目安全防范工作指南》做好开工前相关工作,提前配置安全管理团队,落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责任,做好全员培训、隐蔽治灾普查、水患调查报告等工作。区应急局、区煤安中心应加强服务指导,严格审查开工建设资格。煤矿完成开工备案、隐患整治、安全条件审查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区应急管理局下达开工令方可开工建设。煤矿开工前必须密闭与建设无关的巷道,一期工程同步完成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并投入使用。
13.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立即撤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报警(立即撤人),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2小时内撤出),突出征兆、透水征兆等应急停产、避险撤人的工作要求,强化撤人期间的远程调度和跟踪督促工作措施。
14.煤矿企业必须对矿井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防范自然灾害,落实技术交底与地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区应急局对煤矿每日风险研判进行审查管控,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落实专班实行跟踪监管、重点监管和直接指导,并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15.煤矿启动开工建设后,严格实行煤矿安全生产“四表两图”和隐患整改“五定工作措施”。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每月要对煤矿“四报表两图纸”(采掘和维修工程月报表、爆炸物品用量月报表、用电量月报表、提升运输月报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开展分析研判工作,从资料中分析研判煤矿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迹象,综合采取对比分析、调度询问、查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方式提升分析研判实效。
16.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在煤矿启动开工建设后,由两名监管人员(何鑫、胡大洪)建立工作台账,坚持每季度按“八定”要求组织煤矿研究下一季度建设施工内容、施工地点、施工进度等,形成建设清单。
九、达州市鸿源煤业有限公司水沟槽煤矿安全监管措施
改扩建30万吨/年矿井、低瓦斯矿井、水患Ⅱ级。
(一)安全监管工作专班
组 长:吴中凡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罗 喜 金垭镇党委书记
代永生渡市镇镇长
张雪利:区应急管理局长
成 员:王渊(片区联系人、区煤安中心负责人)、魏淼(渡市镇分管领导)、杜宏程(金垭镇镇长)、王强(自然资源)、杨仕建(供电)、庞豪(公安)、程波(煤安中心)、庞胜(煤安中心)、杨海(渡市镇)
(二)主要工作职责
1.组长: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决策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区级领导包矿工作责任制。指导协调产煤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解决煤矿存在的安全和稳定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2.副组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监管责任。
(三)具体监管措施
1.两名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驻矿制度,实行24小时驻矿盯守,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填写《驻矿日志》,记录煤矿每日入井作业情况。煤矿启动建设后,应加强监管,发现入井人数、火工品使用量、出煤量异常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
2.对煤矿主平硐井口实行“两把锁管理”,一把锁钥匙由渡市镇(金垭镇)政府负责管理,另一把锁钥匙由驻矿安监员负责管理,并断轨、砌墙。煤矿取得开工建设前的隐患整改批复,渡市镇、金垭镇政府可取消“两把锁”、断轨、砌墙等管控措施。
3.区煤安中心负责加强对“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雪亮工程”“电子封条”的利用,对煤矿进行24小时远程监控,落实专人每日调度,防止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擅自组织人员入井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4.煤矿在醒目位置悬挂监管工作专班公示牌,落实责任和明确监管措施。煤矿安全监管专班每周不少于1次到矿进行督导检查,如实填写专班工作记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组长每月至少2次到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强化日常监管,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井下核查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工作指令的行为,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上限处罚。
6.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供电部门每个月至少1次到矿进行检查、巡查。
7.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组织审查煤矿爆破器材需求量和安全储存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煤矿启动建设前采取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强制措施,煤矿启动开工建设前的隐患整改后按照区应急管理局批复文件限量供应火工产品。
8.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
9.供电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煤矿启动建设前对煤矿井下采取限电措施。启动开工建设前的隐患整改后对煤矿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是否可靠进行审查、检查。凡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供电不可靠的,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同时,建立每月用电量统计分析制度,以2022年每月实际用电量为基准,凡统计发现月度用电量超过每月基准用电量2倍时,应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查处。
10.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在煤矿启动开工建设前的隐患整改后对煤矿工程煤销售情况进行监管。建立每月原煤销售台账,以核定工程煤量为基数,如超出核定量2倍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核查。
1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渡市镇、金垭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乡(镇)、村(社)巡查制度,专门指派村、社干部24小时盯守,严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12.在煤矿入口和工业广场醒目位置张贴《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加强群众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13.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四川省煤矿升级改造项目安全防范工作指南》做好开工前相关工作,提前配置安全管理团队,落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责任,做好全员培训、隐蔽治灾普查、水患调查报告等工作。区应急局、区煤安中心应加强服务指导,严格审查开工建设资格。煤矿完成开工备案、隐患整治、安全条件审查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区应急管理局下达开工令方可开工建设。煤矿开工前必须密闭与建设无关的巷道,一期工程同步完成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并投入使用。
14.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立即撤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报警(立即撤人),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2小时内撤出),突出征兆、透水征兆等应急停产、避险撤人的工作要求,强化撤人期间的远程调度和跟踪督促工作措施。
15.煤矿企业必须对矿井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防范自然灾害,落实技术交底与地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区应急局对煤矿每日风险研判进行审查管控,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落实专班实行跟踪监管、重点监管和直接指导,并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16.煤矿启动开工建设后,严格实行煤矿安全生产“四表两图”和隐患整改“五定工作措施”。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每月要对煤矿“四报表两图纸”(采掘和维修工程月报表、爆炸物品用量月报表、用电量月报表、提升运输月报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开展分析研判工作,从资料中分析研判煤矿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迹象,综合采取对比分析、调度询问、查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方式提升分析研判实效。
17.区应急管理局、区煤安中心在煤矿启动开工建设后,由两名监管人员(庞胜、程波)建立工作台账,坚持每季度按“八定”要求组织煤矿研究下一季度建设施工内容、施工地点、施工进度等,形成建设清单。
十、达州市达川区渡市东坪煤矿安全监管措施
改扩建30万吨/年矿井、低瓦斯矿井、水患Ⅲ级。
(一)安全监管工作专班
组 长:黎昌瓒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刘志航渡市镇党委书记
张雪利 :区应急管理局长
成 员:瞿明德(片区联系人、区煤安中心副主任),魏淼(渡市镇分管领导)、王强(自然资源)、杨吉清(供电)、刘杰(公安)、李跃(煤安中心)、程波(煤安中心工作人员)、罗小兵(渡市镇)
(二)主要工作职责
1.组长: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决策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区级领导包矿工作责任制。指导协调产煤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解决煤矿存在的安全和稳定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2.副组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监管责任。
(三)具体监管措施
1.两名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驻矿制度,实行24小时驻矿盯守,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填写《驻矿日志》,记录煤矿每日入井作业情况。
2.对煤矿主平硐、回风平硐实施临时密闭,运输轨道进行断轨、砌墙。
3.区煤安中心负责加强对“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雪亮工程”“电子封条”的利用,对煤矿进行24小时远程监控,落实专人每日调度,防止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擅自打开井口密闭等违法违规行为。
4.煤矿在醒目位置悬挂监管工作专班公示牌,落实责任和明确监管措施。煤矿安全监管专班每周不少于1次到矿进行督导检查,如实填写专班工作记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组长每月至少2次到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强化日常监管,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井下核查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工作指令的行为,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上限处罚。
6.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供电部门每半个月至少1次到矿进行检查、巡查。
7.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能职责,对煤矿采取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强制措施。
8.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
9.供电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煤矿井下采取限电措施。
10.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渡市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乡(镇)、村(社)巡查制度,专门指派村、社干部24小时盯守,严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11.在煤矿入口和工业广场醒目位置张贴《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加强群众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十一、达县龙会煤矿监管专班安全监管措施
改扩建30万吨/年矿井、低瓦斯矿井、水患Ⅲ级。
(一)安全监管工作专班
组 长:万百勇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
副组长:代永生渡市镇镇长
张雪利:区应急管理局长
成 员:瞿明德(片区负责人、区煤安中心副主任)、魏淼(渡市镇分管领导)、程红(煤安中心)、刘新华(煤安中心)、徐飞(自然资源)、庞豪(公安)、蒋定学(电力)、黄玖华(渡市镇)
(二)主要工作职责
1.组长: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决策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区级领导包矿工作责任制。指导协调产煤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解决煤矿存在的安全和稳定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2.副组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监管责任。
(三)具体监管措施
1.两名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驻矿制度,实行24小时驻矿盯守,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填写《驻矿日志》,记录煤矿每日入井作业情况。
2.对煤矿主平硐、回风平硐实施临时密闭,运输轨道进行断轨、砌墙。
3.区煤安中心负责加强对“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雪亮工程”“电子封条”的利用,对煤矿进行24小时远程监控,落实专人每日调度,防止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擅自打开井口密闭等违法违规行为。
4.煤矿在醒目位置悬挂监管工作专班公示牌,落实责任和明确监管措施。煤矿安全监管专班每周不少于1次到矿进行督导检查,如实填写专班工作记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专班组长每月至少2次到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区应急管理局原则上不批准煤矿任何入井作业活动(除通风、瓦检、监控维护外),强化日常监管,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和非法违法生产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上限处罚。
6.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供电部门每半个月至少1次到矿进行检查、巡查。
7.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能职责,对煤矿采取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强制措施。
8.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
9.供电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煤矿井下采取限电措施。
10.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渡市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乡(镇)、村(社)巡查制度,专门指派村、社干部24小时盯守,严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11.在煤矿入口和工业广场醒目位置张贴《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加强群众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