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府法组办〔2022〕9号
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达川府办函〔2022〕137号)要求,结合区级各部门报送的评查年度内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区司法局在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案卷中抽调了38份案卷进行评查。为使评查工作高效、高质量开展,现就评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报卷时间:2023年1月3日—1月5日;
评查时间:2023年1月6日—1月20日。
二、评查小组及评查方式
本次评查采用区司法局初评,党政法律顾问团复核的方式开展,针对复杂疑难问题,必要时可邀请区法院、区检察院参加或函询区法院、区检察院意见。
三、评查案卷范围
本次评查的案卷,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根据各部门申报的案卷清单,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具体案卷目录见附件1。
四、结果运用
根据评选结果和评查情况,区司法局将形成评查报告报区政府办公室审定,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情况通报,情况通报将作为2023年度依法治区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对问题较突出、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区司法局将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联系人:潘婷、胡铄宇;联系电话:0818-5139662。
附件:1、达州市达川区2022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目录
2、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一般程序)
达州市达川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1
达州市达川区2022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目录
序号 | 执法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责任单位 |
1 | 达川公(三)行罚决字〔2022〕832号 | 张美端等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 达州市公安局 达川区分局 |
2 | 达川公(翠)行罚决字〔2022〕3117号 | 代军、张义富、陈天明等人赌博案 | |
3 | 达川公(赵家)行罚决字〔2022〕4501号 | 余苏江危害网络安全案 | |
4 | 达川公(仙)行罚决字〔2022〕4743号 | 丁脑花门市打架案 | |
5 | 达川公(禁)行罚决字〔2022〕4745号 | 张氏物流违反易制毒管理条例案 | |
6 | 达川公(三)行罚决字〔2022〕4896号 | 达州巨全双语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案 | |
7 | 达川卫罚决﹝2022﹞12号 | 达州市达川区祥发矿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案 | 达川区卫健局 |
8 | 达川卫罚决﹝2022﹞18号 | 达川区庞启建中医诊所未规定承担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及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 |
9 | 达川农(屠宰)罚〔2021〕1号 | 李浩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达川区农业 农村局 |
10 | 达川农(动监)罚〔2022〕8号 | 陈志涉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跨省调运仔猪案 | |
11 | 达川农(农药)罚〔2022〕1号 | 王玉福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 |
12 | 达川综执(城管)罚决字〔2021〕870号 | 达州市达川区新天宇广告经营部在重污染天气作业 | 达川区城管执法大队 |
13 | 达川综执(城管)罚决字〔2022〕034号 | 朱锋违规饲养家畜 | |
14 | 达川综执(城管)罚决字〔2022〕041号 | 于亮违规处理餐厨垃圾 | |
15 | 达川综执(城管)罚决字〔2022〕046号 | 达州市果尚园果品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店招店牌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案 | |
16 | 达川综执(城管)罚决字〔2022〕168号 | 达县南外镇海东焊接加工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活动案 | |
17 | 达川综执(城管)罚决字〔2022〕310号 | 李玉强擅自张贴广告案 | |
18 | (达川)应急罚〔2022〕20号 | 达州市达川区志强矿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 达川区应急局 |
19 | (达川)应急罚〔2022〕21号 | 达州市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兴旺煤矿一采区采区回风巷未安装甲烷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案 | |
20 | ﹝2022﹞2号 | 四川天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 达川区自然 资源局 |
21 | ﹝2022﹞4号 | 都江堰市香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野外用火案 | |
22 | 达川综执罚决字﹝2022﹞5号 | 席志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达川区综合 执法局 |
23 | 达川综执罚决字﹝2022﹞19号 | 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行为案 | |
24 | 达川综执罚决字﹝2022﹞26号 | 华标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取得建工程设规划许可证违规建设案 | |
25 | 川达达川交运罚〔2022〕0003号 | 汤其建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道行驶处罚案 | 达川区交运局 |
26 | 川达达川交运罚〔2022〕0297号 | 达州市达川区鑫盛汽车快修经营部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的处罚案 | |
27 | 川达达川交运罚〔2022〕0485号 | 达州市融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案 | |
28 | 达川财采处罚﹝2022﹞3号 | 四川金锋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案 | 达川区财政局 |
29 | 达达市监处﹝2022﹞8号 | 关于达州市和安堂大药房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拒不改正案 | 达川区市场 监管局 |
30 | 达达市监处﹝2022﹞16号 | 关于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川区分公司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负担案 | |
31 | 达达市监﹝2022﹞27号 | 关于达州市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
32 | 达达市监处﹝2022﹞153号 | 关于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合成电器门市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
33 | 达达市监处﹝2022﹞194号 | 关于达川区金石冒菜馆涉嫌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 |
34 | 达达市监处﹝2022﹞299号 | 关于达州市达川区动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服务费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案 | |
35 | 达达市监处﹝2022﹞303号 | 关于达州市达川区洪迈足浴馆涉嫌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案 | |
36 | (川达川)文综罚字〔2022〕第5号 | 达州市达川区管村初级中学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案 | 达川区文体 旅游局 |
37 | 达川住建〔2022〕罚字04号 | 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案 | 达川区住建局 |
38 | 达川住建〔2022〕罚字11号 | 达州市达川信和建设有限公司在招标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案 |
附件2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一般程序)
基本要素:
1、主体适格。包括:(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有该项执法权)。(2)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机关管辖)。(3)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孤证定案的,案卷不合格。
3、适用法律正确。
流程 阶段 | 序号 | 文书名称 | 流程节点说明 | 扣分说明 |
案件 来源 | 1 | 案件来源登记表 | 行政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双随机、投诉举报、其他部门转办、上级交办、重点检查、巡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 1、无法反应案件来源的,扣1分。 |
立案 | 2 | 立案决定书 | 行政机关在收到违法线索后,在核实管辖权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制作立案决定书。 | 1、案由、案名不规范,扣1分。 2、未向当事人送达立案/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书)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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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予立案决定书 | 决定不立案的,将结果告知有关方面,并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 | ||
调 查 取 证 | 4 | 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一般程序) | 立案后,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力。 | 1、调查取证时未亮证执法扣5分。 2、无证(超越执法证所列执法类别的视为无证)开展执法工作的,案卷不合格。 3、执法证未附卷的,扣1分。 4、调查取证环节,未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权的,扣2分。 5、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不规范的(物品数量记录不全、物品处置不当或者处置超时),扣5分。 6、不符合法定条件,滥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扣5分。 7、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记录不详实、不能准确、全面反应违法情况的扣5分; 8、签字不规范的,扣2分(包括当事人签字和执法人员签字)。 9、现场照片提取不规范扣5分。 10、证据复印件无任何说明的,扣2分。 11、证据不充分,对违法所得等认定不严谨。扣5分。 12、证据材料均为立案前获取,立案后未进一步调查的,扣10分。 |
同意(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 ||||
行政处罚抽样取 证通知书 |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决定书) |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决定书) | ||||
协助调查通知书 | ||||
询问通知书 | ||||
询问笔录 | ||||
责令 整改 | 5 |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也可在发现违法行为的当场责令其改正) | 1、应当责令整改而未责令的,扣5分。 2、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无复查记录的,视为未复查),扣2分。 |
调查 终结 | 6 |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办案人员根据调查掌握的实施,审查当事人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至第33条规定的情形;对照本行业、本系统制定的自由裁量标准确定裁量幅度,提出初步办案意见。 | 1、无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扣2分。 |
审核 | 8 |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 行政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由2名以上专门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出具书面的审核意见。一般案件,可由法制审核人员在处罚决定审批表签署意见。 | 1、重大执法决定无法治审核意见的,案卷不合格。 2、法治审核意见未从主体、程序、证据、法律适用、自由裁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的,扣5分。 |
11 |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谈论记录 | 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送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讨论记录应当载明每位参加人员发表的意见并交由参加人签字。 | 1、应当经集体讨论而未讨论的,案件不合格。 2、集体讨论,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的,扣5分。 3、以会议纪要、意见会签等代替集体讨论记录的,扣5分。 4、集体讨论无每位参加人的意见记录的,扣5分。集体讨论存在不同意见,未充分进行论证的,扣5分。 5、集体讨论记录不规范的,扣1分。 | |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
| 1、不签署审批意见的,扣3分。 2、签字不规范的(不签时间),扣2分。 | ||
处罚告知 | 7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制作并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 1、未事先告知的,案卷不合格。 2、未告知拟处罚具体内容的,案卷不合格。 3、陈述、申辩权行使时间(不因当事人放弃而停止计算)保障不充分的,扣5分。 4、未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做调查核实并回复的,扣5分。 |
听证 程序 |
|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57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1、应当听证而未告知听证的,案卷不合格。 2、听证笔录不规范,扣2分。 3、听证组织不力的,扣5分。(组织超时、听证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要求) |
陈述 申辩 | 8 | / |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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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结果 | 12 | 不予处罚决定书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自由裁量时没有充分考虑是否符合“首违不罚”、当事人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的,扣10分。 |
不予处罚决定书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案件移送书 | 1、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违法行为不应由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 1、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案卷不合格。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1、无案件发现及调查处理经过介绍的,扣2分。 2、未引用法律条款具体内容的,扣2分。 3、未说明自由裁量的情节(未对案件情节严重与否进行定性)及依据的,扣5分。 4、未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行使情况的,扣2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未盖骑缝章、处罚时间手写、修改处无盖章等)扣1分。 | ||
送达 | 13 | 送达回证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 1、无正当理由、未经审批,超过7个工作日送达的,扣2分。 2、送达回执签署不规范,扣2分。(当事人不签署时间,他人代收未做任何说明,执法人员不签名、未注明送达地点等,当事人拒签的,应录音录像或有见证人) |
备案 | 14 |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 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1、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2、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 3、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 4、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 1、应当备案未备案的,扣5分。 2、超过规定时间备案,扣2分。 |
执行 | 15 | 开具缴款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 | 1、罚款收缴不规范的,扣2分。 |
结案 归档 | 17 | 行政处罚案件结 案表 |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行政机关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 1、卷壳填写不规范扣1分; 2、案卷目录不规范扣1分。 3、无正当理由,未经审批和告知程序,案件办理时间超过90日的,扣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