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教育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6]29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达川地区物价局、达川地区财政局达地价费[1999]第44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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