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3-06
点击数:

达县教育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6]29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达川地区物价局、达川地区财政局达地价费[1999]第44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