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杨工委发〔2022〕101号
各村(社区)党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各部门:
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将《达州市达川区杨柳街道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杨柳街道工作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杨柳街道办事处
2022年12月14日
达州市达川区杨柳街道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根据《中共达州市达州区委办公室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川区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川委办〔2022〕97号)要求,结合杨柳街道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考察重要指示精神,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到耕地保护全过程、各环节,坚持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绿色发展,抓实抓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夯实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严肃查处为手段,全面强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以实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升、布局合理为目标,实行党政同责、逐级负责、清单管理、分级保护、严肃查处,构建覆盖全区、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耕地保护监管网络体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为街道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全街道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达川区下达的控制指标,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利用水平明显提升、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更合理。到2022年底,街道、村(社区)两级田长制责任体系初步建立,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域覆盖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格局。到2025年底,田长制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格局基本确立,形成保护更加完善、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监督更加有力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组织体系
全街道设立街道、村(社区)两级田长,强化落实各级领导责任,推动实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分级负责制,各级田长对本辖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质量负责。
(一)分级设立田长
1.街道设立田长、副田长,由党工委书记陈卉彤、办事处主任谢江同志任田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田长,结合包片联系分区负责。
2.村(社区)设立田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统筹下,本村(社区)范围内设置网格员,由村级“两委”委员、村(居)民小组组长、村级事务代办员等担任。
(二)明确田长职责
1.街道级田长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实施本区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村级田长制工作,建立健全巡田队伍,加强巡查检查和责任监管。街道级副田长协助街道级田长开展工作,落实责任区域相关工作任务。
2.村(社区)田长负责本区域范围内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具体工作,建立耕地保护监管网格员队伍,加强日常巡护和宣传,督促耕地承包主体和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做好耕地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三)设立田长制办公室
杨柳街道级田长制办公室设在南外自然资源所,在街道级田长的领导下,负责田长制日常工作,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监督、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街道级田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街道有关部门为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其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三、主要任务
(一)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顺序,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足额带位置分解下达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确保“图、数、线”一致。强化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按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进大于出”的原则,南外自然资源所根据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编制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并有序组织耕地恢复实施,严格恢复耕地的认定与验收。科学实施国土绿化,不断优化耕地和林地空间布局,探索构建造林绿化与耕地保护协同推进机制。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落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严防擅自改变耕地种植结构、用途。严格规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流程监管,严格新增耕地核定,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违规从事非农建设等“非农化”行为。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根据新一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建档立卡、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坚持定量、定质、定位、定用、定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生产活动,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等粮食作物调整,严禁利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花卉苗木、草皮、果树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挖塘养殖等“非粮化”行为。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论证制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的审核和管理,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更优化。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进行复核完善,更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库。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使用期满后及时复垦为耕地。
(三)巩固提升耕地质量。严格落实达川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 年),建成一批“集中连片、能排能灌、旱涝保收、宜机作业、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完成上级下达的新建高标准农田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任务。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态、生产、生活空间,促进耕地集中连片、质量提升、生态优美。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升耕地地力等级。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有序推进轮作休耕。大力实施农村撂荒地整治,防止耕地闲置、荒芜。
(四)加强耕地监测监管。开展耕地变化、种粮、撂荒情况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种植情况专项监测,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保护标志,公开田长制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开展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大耕地保护督察执法力度,加强政府执法监督部门与检察、法院、公安等机关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耕地犯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深化耕地保护改革创新。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健全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评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考评制度。探索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以耕地保护为核心,以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为目标,合理、有序推动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按规定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党委、政府是推行田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本辖区田长制建立和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统筹各方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强化工作措施,配备工作力量,确保体系责任到位、制度政策到位、督查考核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田长制的全面推行。
(二)健全工作机制。街道要建立田长运行、部门协作、巡查执法、信息管理、督查监管、考核评价等机制,为田长会议调度、部门分工协调、常态化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工作督查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奠定制度基础,构建完整高效的田长制运转工作体系。田长制办公室定期研究部署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和困难,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程序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三)强化监督考核。街道级田长负责组织对村(社区)田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在田长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村(社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公众对耕地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同时,向社会公告田长名单,引导社会公众支持监督,营造全民参与耕地保护的良好环境。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积极开展跟踪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促进全街道田长制工作持续完善。
附件:1.杨柳街道副田长联系各村(社区)分工
2.杨柳街道级田长制工作责任清单
3.年度村(社区)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目标任务及考评细则
附件1
杨柳街道副田长联系村(社区)分工
序号 | 姓 名 | 联系村(社区) | 备注 |
1 | 周旭东 | 千坵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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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覃 建 | 雷音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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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廖松川 | 两角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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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达州市达川区杨柳街道级田长制工作责任清单
序号 | 责任主体 | 主要责任 | 责任措施 |
2 | 街道级田长 | 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街道级田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级田长制工作方案,协调解决辖区内耕地保护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负责村(社区)级田长及网格员队伍建设管理,落实耕地保护源头监管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土地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破坏耕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田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 每月巡田至少1次,每半年向上一级田长报告辖区田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网格护田员培训。 |
3 | 村(社区) 级田长 | 负责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巡查工作;及时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劝阻破坏耕地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上报;及时向上一级田长报告有关耕地资源管理情况;负责网格护田员队伍的日常管理;配合查处各类破坏耕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 每月至少巡田2次,每季度向上一级田长报告责任区田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情况不少于1次。 |
4 | 网格员 | 负责网格责任区域巡查监管;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区域内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损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等情况;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巡查、检查,做好记录。建立耕地保护台账,每月将本村土地承包、租赁情况和落实田长制的情况向街道级田长书面报告。 | 每周巡田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违法破坏耕地的情况,填写巡护日志。 |
附件3
年度村(社区)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目标任务及考评细则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工作目标任务 | 评分细则 |
1 | 加强组织领导情况 (20分) | 5 |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重要论述、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 | 未及时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扣2分;未及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决策部署的,扣1分;未及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扣1分;未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耕地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扣1分。(扣完对应分值为止,下同) |
2 | 5 | 及时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 | 1.未及时组织研究解决与耕地保护有关重大问题的,扣1分。 | |
2.“两委”每年不少于2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耕地保护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 ||||
3 | 5 | 明确耕地保护职责分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 1.未制定耕地保护年度重点工作责任清单的,扣3分。 | |
2.未将耕地保护职责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扣2分。 | ||||
4 | 5 | 加强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培训 | 未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耕地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内容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的,扣5分。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工作目标任务 | 评分细则 |
5 | 推动重点工作情况 (80分) | 20 | 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 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年末耕地面积大于等于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的,得15分;小于规划下达指标的,不得分。层层签订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5分。(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导致本辖区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依据土地征收情况适时调整耕地保有量目标。) |
6 | 5 | 耕地面积变化情况 | 辖区内本年度稳定耕地面积较上年度净减少的(因自然损毁耕地,耕地占补平衡实行易地购买指标平衡和使用“三调”前储备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除外),扣5分。 | |
7 | 20 | 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情况 | 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年末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大于等于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的,得15分;小于规划下达指标的,不得分。永久基本农田标志牌保护完好的,得5分;缺失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 | |
8 | 10 | 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 1.落实占补平衡情况(5分)。 本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年度各类建设占用耕地,未按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平衡的,未按规定按时全额缴纳开垦费的,一个项目一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
2.补充耕地指标情况(3分)。 考核期末县级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库为负的,扣1.5分;未按时归还省库、区库补充耕地指标的,扣1.5分。 | ||||
3.未推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的,扣2分。 | ||||
9 | 5 |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 未建立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的,扣2分;未编制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的,扣2分;未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开展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工作目标任务 | 评分细则 |
10 | 推动重点工作情况 (80分) | 5 | 耕地保护执法监督情况 | 1.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情况(2分)。 (1)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100亩以上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5%以上,被省、市级警示提醒的,扣1分。 (2)卫片执法工作发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达到100亩以上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8%以上,被省、市级通报批评或者约谈的,扣0.5分。 (3)卫片执法工作发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达到100亩以上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的,扣0.5分。 |
2.耕地卫片执法发现问题整改情况(2分)。 2018年以来,卫片执法发现违法用地整改率不足80%的,扣1分,在此基础上,整改率每低5个百分点,加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
3.乱占耕地建房情况(1分)。 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三个月之内没有整改到位的,每个项目(宗地)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 ||||
11 | 5 | 耕地保护工作督察情况 | 1.耕地保护突出问题自查整改情况(2分)。 被纳入耕地保护突出问题自查整改任务,一项任务未整改到位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不含补充耕地问题整改)。 | |
2.督察等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1分)。督察、巡视、审计反映的问题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或整改情况未通过复核认定的,一个问题扣1分。 | ||||
3.督察发现问题情况(2分)。在年度土地例行督察中,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等方面列入典型问题清单的,一个问题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工作目标任务 | 评分细则 |
12 | 推动重点 工作情况 (80分) | 2 | 耕地保护工作引发信访和行政复议、诉讼情况 | 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经调查核实属实的反映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类问题的信访量,按信访量从低到高排名,排名在前5名的,分别扣2分、1分、0.6分、0.4分、0.2分。 |
13 | 5 | 耕地卫片监测和动态监测情况 | 1.未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发的耕地变化图斑实地复核工作,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3分为止。 | |
2.耕地卫片监测和耕地动态监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核实调查不实情况,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
14 | 3 | 耕地复垦情况 | 1.未主动配合土地整理、双挂钩、旱改水、生态修复项目工作或以上工作推进缓慢的情况,扣2分。 | |
2.未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耕地复垦监管的,扣1分。 | ||||
15 | 加分 扣分项 | 5(累计不超过 5分) | 加分项 | 1.评比表彰加分情况.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因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包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评比表彰的,每件次加0.5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包括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评比表彰的,每件次加0.4分,分等次评比表彰的,由高到低分别加0.4分、0.3分、0.2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含内设办公厅、局、司以及下属机构)评比表彰的,每件次加0.3分;分等次评比表彰的,由高到低分别加0.3分、0.2分、0.1分。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工作目标任务 | 评分细则 |
15 | 加分 扣分项 | 5(累计不超过 5分) | 加分项 | 2.工作创新加分情况.因耕地保护工作经验获得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文件(不含工作简报等内部刊物)推广或者通报表扬的,每件次加0.5分;获得以中央和国家机关或者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文件推广或者通报表扬的,每件次加0.2分。耕地保护工作经验获得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在我区召开现场推广会的,每件次加0.3分,获得以中央和国家机关名义在我区召开现场推广会的,每件次加0.1分;获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现场推广会的,每件次加0.1分;在全省性有关耕地保护会议(含片区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的,每件次加0.1分。 |
3.制度政策创新加分情况。在耕地保护激励补偿、推行田长制、村级耕地保护网格专员、耕地动态监测、严格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撂荒地治理、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耕地保护方面区(州)首创制定出台政策,吸纳转化为党中央、国务院政策实施的,每件次加0.3分;吸纳转化为中央和国家机关或者省委、省政府政策实施的,每件次加0.1分。 | ||||
4.试点示范加分情况。与耕地保护有关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为首批示范的,每件次加0.5分;被中央和国家机关确定为首批示范的,每件次加0.3分。确定为非首批示范的,以上情形分别加0.3分、0.2分。承担耕地保护工作全国试点(承担试点的省(市、区)不超过10个)或者自行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明显并得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印发文件肯定的,每件次加0.3分。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工作目标任务 | 评分细则 |
16 | 加分 扣分项 | 5(累计 不超过 5分) | 扣分项 | 1.被通报批评扣分情况。与耕地保护有关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0.8分;被中央和国家机关或者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0.5分。 |
2.称号、示范区被取消、摘牌扣分情况。因耕地保护有关工作开展不力,称号、示范区等被党中央、国务院取消或者摘牌的,每件次扣0.5分;被中央和国家机关或者省委、省政府取消或者摘牌的,每件次扣0.3分。 | ||||
3.被约谈扣分情况。与耕地保护有关的工作被中央领导同志约谈的,每件次扣0.5分;被中央和国家机关或者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约谈的,每件次扣0.3分。 | ||||
4.被督办整改扣分情况。与耕地保护有关工作被中央和国家机关或者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督办整改,在全省性会议上作整改表态发言,或者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上被点名批评且查有实据的,每件次扣0.3分。 | ||||
5.所辖区域在耕地保护有关工作中发生重大负面影响事件,被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要媒体曝光并核查属实的,每件次扣0.5分。 | ||||
17 | 否决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综合考评不得考评为先进单位 | 耕地保护有关的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被中央和国家机关或者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被中央领导同志约谈的,被中央和国家机关或者省委、省政府领导约谈的;被中央和国家机关或者省委、省政府督办整改,在全国性会议上作整改表态发言,或者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上被点名批评且查有实据的;所辖区域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发生重大负面影响事件,被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要媒体曝光并核查属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