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五四镇田家店碎石场)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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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环罚〔2022143

达州市达川区五四镇田家店碎石场(田光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2109日下午对你碎石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碎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10914时,我局执法人员对达州市达川区五四镇田家店碎石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输送车间外空地堆存未采取遮盖等有效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成品砂(大约300m)。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1022日对达州市达川区五四镇田家店碎石场实际经营者王文安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组。

  220221023日对达州市达川区五四镇田家店碎石场实际经营者王文安所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3MA67Q3HD9M1份;王文安《居民身份证》1经营者田光清《居民身份证》1田光清委托书1

  证明1-3证明达州市达川区五四镇田家店碎石场发现输送车间外空地堆存未采取遮盖等有效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成品砂(大约300m,其违法主体应为达州市达川区五四镇田家店碎石场经营者田光清

  你碎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21117日我局向你碎石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2143号),告知你碎石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碎石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我局认为:碎石场输送车间外空地上堆存有大约300立方成品砂未有效采取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的物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四川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伍仟元整(小写: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碎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直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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