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人民政府:
达县管村镇人民政府《关于海棠村小学占地遗留问题急需解决资金的请示》(管府[2007]2号)经县人民政府罗晓竹副县长批示,县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派专人进行调查,汇报情况如下:
管村镇海棠村小学修建于1984年9月,位于海棠村2社,占用耕地5.337亩,学校属以民办公助性质,归村级管理。建校初期由于村、社未进行土地调整,乡政府以减征购、农业税、提留款等费用与2社达成占用土地协议,每年支付6000多元补偿费,未办理任何土地手续。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及提留款,农民提出占用土地未得到补偿。经与镇政府协商,政府以田12000元/亩、地10000元/亩一次性补偿,共计59536元,已付22000元,下差37536元。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提出如下建议:
1、由县财政将下差补偿费用一次性解决。
2、学校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