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财政所、各中心卫生院、各学校:
根据市财政局转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达市财办[2007]31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制订的《行政事业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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