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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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达川农(农药)罚〔2022〕1号 | 王玉福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 王玉福 | 当事人2022年4月8日将标签标注使用范围登记作物为柑橘树的农药阿维 f 乙螨唑6袋,用于蔬菜基地内茄子防治虫害,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