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贯彻实施的意见
来源:达川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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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司发〔2022〕50号

区人民法院各部门、各司法所、各调委会: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法治达川”“平安达川”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正确实施,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新时代人民调解队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为理论指导,促进达川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使其真正成为解决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1.区法院职责。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二是配合区司法局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工作,提升调解员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纠纷能力。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判、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三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向其告知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四是案件审理中,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以适当方式告知区司法局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建议。

2.区司法局职责一是不断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与途径。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选任一批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陪审工作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也可鼓励人民陪审员加入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通过调解矛盾纠纷提升法律专业水平。三是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形式和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加大培训力度,把调解员培训工作纳入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四是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司法所要认真履行职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同时,根据需要积极指导、协助、参与重大疑难的调解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法治性和实效性。五是充分发挥法治宣传阵地的作用,强化人民调解宣传教育功能,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一是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建立人民调解联络制度。确定相关责任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互通人民调解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二是基层法庭与基层司法所形成联系机制,定期交流工作,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及业务培训,收集典型案例上报以供学习借鉴。三是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协商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工作平台,积极推广在人民法院(法庭)增设人民调解窗口,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良性互动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化解纠纷选择途径。

(三)强化确认,提升效力。一是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协议进入司法确认的重大意义。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强制执行力。调解矛盾纠纷时要引导尚未完成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以司法确认的形式固定调解结果,有效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后续诉累;二是区法院的派出人民法庭,应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及时确认其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司法确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三是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加大对司法确认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积极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力,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执行力、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贯彻实施中的特点、规律及成因,提出有针对性地工作措施。联席会议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轮流召集,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双方应当确定专人作为日常联络员。

(二)强化互联互通。区法院与区司法局要保障信息渠道畅通,每半年至少相互通报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贯彻实施工作情况,特殊情况可随时沟通。对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区法院应当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工作反馈给司法局。

(三)注重宣传引导。区法院和区司法局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定期发布人民调解的典型案例,宣传人民调解的特点优势,提升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影响力和知名度,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进行纠纷化解,全力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向纵深发展。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司法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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