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府复决字〔2022〕16号
申请人:刘绪安
被申请人: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义务的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义务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达州市达川区海源煤业有限公司(下称海源煤业)工伤职工。因海源煤业政策性关闭,申请人的工伤赔偿事宜根据省、市、区《整顿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达川区应急管理局的要求,由管村镇人民政府负责向达川区应急管理局报送申请人的工伤赔偿资料审核后支付。但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赔偿资料后长达二年半的时间内未向应急管理局报送申请人的工伤赔偿材料,为妥善解决申请人的工伤赔偿事宜,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十条的规定,于2022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3日签收。但至今被申请人也未按申请人的要求给予书面答复。综上所述,特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刘绪安同志于2022年7月以邮寄方式向管村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收到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庞兴华一周内联系刘绪安同志,于2022年7月27日刘绪安同志到管村镇政府武装部办公室交换了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在交换情况后,刘绪安同志未提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因涉及多人的个人隐私等信息,向刘绪安同志进行了现场口头答复,事后未收到刘绪安同志反映相关问题或提出申请。自刘绪安反映工伤职业病以来,上级拨入我镇财政所的海源煤矿关闭奖补资金,因涉及工资人数较多,全部优先安排支付职工工资,目前还有部分工资未支付,下一步将以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为主,进一步化解矛盾及遗留问题。
根据《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通过当面申请、互联网申请和信函、传真申请等方式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到相关行政机关现场提交(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一)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二)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之规定,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刘绪安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通过邮寄书面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1.海源煤业关闭奖补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信息。2.管村镇人民政府向上级报送海源煤业工伤工人信息材料的起止时间。3.至今已上报的海源煤业工伤工人信息材料的人数信息,或者由你府直接用奖补金支付的工伤赔偿数额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3日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后,安排工作人员于2022年7月27日,在管村镇政府武装部办公室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向申请人现场交流、口头答复,并将相关情况作了记录,申请人未在该记录上签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件详情单、关于刘绪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记录、2022年7月27日反馈刘绪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现场图片。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答复,被申请人虽然在法定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到场交流、口头答复,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依据,证实其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全面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未全面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全面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