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7日,达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下发了《关于治理重复信访的四条措施》(达市信联发〔2022〕8号,以下简称《四条措施》)文件。《四条措施》从办理期限、提级办理、回访督导、考核通报四个方面对工作进行了明确,严格了工作标准,是当前及今后开展信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近日,达川区从三个方面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深入推进治理重复信访措施落地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四条措施》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一要迅速开展学习活动。《四条措施》的出台,是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深化为民服务理念、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实际行动,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四心”作风问题教育整顿的具体体现,是优化信访工作程序、提升群众满意度、防范信访矛盾上行的有力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四条措施》纳入信访工作业务培训重要内容,并结合工作实际,迅速召开党委(党组)会、职工会议等,组织认真学习、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确保干部职工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弄懂精神实质,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奋进新征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强大动力。二要对照检视工作短板。要结合《四条措施》规定,对照检视、逐一梳理信访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工作盲点等问题,制定出详细整改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收到实效。三要深刻领会实质内涵。通过学习《四条措施》精神实质和内涵,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当前信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目标任务、工作核心,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努力方向,切实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管理水平以及提升预防、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二、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要正确认识《四条措施》与《信访工作条例》之间的衔接性,做到点和面相结合、宏观和具体相结合、方法和机制相结合。既要就信访抓信访、严格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也要跳出信访看信访、抓信访,畅通信访渠道、热情服务信访群众、大力化解信访群众疑难问题。一要积极畅通信访渠道。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努力为群众信访提供便利条件。要通过设立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网上信访等多种渠道,引导群众更多地以书信、网上投诉等方式表达诉求,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的错误做法。要加快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系统,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和提升办件水平。二要妥善解决群众诉求。对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解决;对要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确保处理意见体现公平、正义,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因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说明情况,向群众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和支持,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予以解决;对不合理要求但生活确有困难的,要在思想疏导的同时,尽可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无理缠访闹访的,要进行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做到稳控到位。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不能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起新的矛盾。三要大力化解突出问题。要以“治重化积”专项工作为载体,积极转化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成果和机关干部“四心”暨“三树三创”作风问题常态化教育整顿成果,把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切实把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在基层。
三、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一要严格办理程序和责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和《四条措施》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认真做好信访事项的受理、移交、承办、督办和办结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落实首办责任制,明确办理的信访人员是办理该信访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或接转工作。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要在第一时间解决,能早办结的,要尽早办结;能一次性办结的,要一次处理到位。重要信访事项要明确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报经有关领导批示后,及时交办,限期妥善解决。二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区级信访部门要适时组织业务培训,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信访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区级信访部门反馈办理进展情况。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建立解决信访问题制度,哪个部门引发的信访问题,就由哪个部门负责接待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三要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将《四条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纳入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由信访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差别化考核、全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价,将结果作为全年信访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