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南外新桥村3社“柏庐山庄”占地建房及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调查报告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3-19
点击数:

县整办:

我局3月16日接到达县整办[2007]11号关于分解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明查暗访组督办事项任务的通知后,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责成执法监察大队调查落实,现将调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南外新桥村3社村民柏令成为了响应当时政府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号召,承包了该社集体土地5亩修建农家乐,取名:柏庐山庄。该5亩土地的承包期限为50年,每亩承包费1800元,共计90000元。由柏令成一次性支付给新桥村3社。2002年,达县国土资源局以达国土监[2001]字第260号对柏令成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农家乐(柏庐山庄)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且处罚已兑现。(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费票据)。

2、关于开发商借修石家湾至县中道路之机,占用15亩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一事的具体情况:达县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西南外国语学校准备落户达县中学上面,为了到外国语学校的交通更加方便,准备修一条到嘎云山上的路,达县金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便承担了该路段的修建工作,工程完工后,由政府直接向金元公司拨付工程款。但修建道路沿途要拆迁村民房屋约3000平方米左右。为了解决这3000平方米村民房屋的安置,县政府通过协调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南外镇政府牵头,由新桥村出15亩土地修建石家湾到县中另还村民拆迁安置房。国土手续由国土局完善,建设手续由建设局完善,其相关费用由新桥村承担,新桥村鉴于没有资金修建道路拆迁安置房,便与达县金元建筑公司协商,由金元公司先垫资修建道路拆迁安置房。工程完工后,新桥村拨付不出工程款,只好用道路安置房剩余的房产向金元公司抵付工程款,由金元公司自行对外出售。

二、整改意见

1、柏令成修建“柏庐山庄”的违法用地行为,现已结案处罚,由我局依法督促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

2、鉴于达县金元建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出售房屋,协调规划建设局,房屋管理局立案调查。

3、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程序,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达县。

附件:

1、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70期《议事纪要》; 

2、达国土监[2001]字第26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资源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