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达川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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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减灾委〔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达州市达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减灾委员会

                                                                                                   2022年11月7日



达州市达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  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4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5

2.1达州市达川应急委员会及专项指挥部5

2.2 减灾委5

2.3减灾委办公室6

2.4工作小组6

2.5专家委员会7

3 工作机制8

3.1灾害救助准备8

3.2 灾情预警信息传递及处理9

3.3信息发布11

4 应急响应12

4.1一级响应12

4.2二级响应16

4.3三级响应19

4.4四级响应21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23

5.1过渡期生活救助23

5.2冬春救助24

5.2恢复重建26

6保障措施27

6.1资金保障27

6.2物资保障28

6.3人力资源保障28

6.4通信保障29

6.5交通保障29

6.6设施保障29

6.7社会动员保障30

6.8科技保障30

7预案管理31

7.1预案演练31

7.2预案评估与修订31

8宣传与培训32

9责任与奖惩32

10附则33

10.1名词术语解释33

10.2其他33

11附件33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保证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达州市达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但对本已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救助的,也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发挥达州市达川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达州市达川区应急委员会及专项指挥部。

达州市达川区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区自然灾害救援、救灾、救助工作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面协调、统筹指挥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处置工作;区应急委下设抗震救灾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地质灾害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动植物疫情事件指挥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等17个专项指挥部,在相应灾种指挥救援时,负责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对应领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区减灾委。

根据《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达川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本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委、政府统一领导;减灾委为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全开展减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3区减灾委办公室。

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减灾办),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负责与国家、省市减灾委及相关部门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发生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层级和工作需要,减灾办人员可从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2.4工作小组。

减灾委设立7个工作小组,在灾害应急救助中实施协作联动。

统筹协调组: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及时处理实施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灾害应急救助措施;救灾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交由区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生活安置组:牵头单位为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制定生活救助方案,调拨、发放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群众生活,并妥善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

查灾核灾组:牵头单位为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区气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灾情查核,实施灾情评估,按规定及时上报灾情。

卫生防疫组:牵头单位为区卫健局,由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急救、防疫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救护,加强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对灾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疫病发生。

灾区维稳组:牵头单位为区公安分局,由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宣传舆情组:牵头单位为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体旅游局、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开展救灾宣传,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救灾捐赠组:牵头单位为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组成。主要负责开展赈灾募捐,管理、分配捐赠款物,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实施监督。

区减灾委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可增设工作组。

2.5专家委员会。

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

3 工作机制

3.1灾害救助准备。

抗震救灾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地质灾害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动植物疫情事件指挥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所在办公室及时向区减灾办报告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属地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及时与气象部门、涉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商,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情进行动态评估,调整相应准备措施。

通知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及时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备灾落实情况。

向区应急委报告灾害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相关涉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2 灾情预警、信息传递及处理。

(1)灾情预警信息传递

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区气象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信息、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区农业农村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迅速通报区减灾办和相关部门。

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2)灾情信息通报

灾害一旦发生,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将各自掌握的灾情通报区减灾办。

(3)灾情信息报告

区减灾办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报告内容包括:

①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背景。

②受灾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街道)数、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③灾区需求情况。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需伤病救济资金;需恢复住房户数、间数,需恢复住房资金。

④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借用住房、居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和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资金,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①灾情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在1小时内向区减灾办和相关涉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受灾情况,区减灾办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会同相关涉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汇总数据,向区应急委和达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对于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减灾办在接到乡镇(街道)报告后,第一时间汇总灾情数据,向区政府和达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②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各级单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日8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减灾办报告;区减灾办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并向相关涉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报告。

③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各乡镇(街道)在 1 个工作日内向区减灾办上报核灾情况,同时抄报相关涉灾行业部门。区减灾办会同相关涉灾行业部门审核、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应在3日内将汇总数据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街道)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灾情核定

部门会商核定。协调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务、农业农村、统计、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专家评估核实。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3.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正透明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动态及取得的成效、下一阶段安排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以地方政府为主。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抓好灾民紧急转移和生活安置,同时做好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灾情评估及灾情报告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本级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

4.1一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1)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一级响应:

①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求助人口在1万人以上;

②因灾死亡、失踪15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④农作物绝收面积0.3万公顷以上;

⑤直接经济损失10000万元以上;

⑥6.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⑦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3.5万人以上。

(2)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需紧急实施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3)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1.2启动程序

(1)区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启动一级响应后,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4.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区减灾办及时编发《重要灾情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和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建议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武警达川中队根据区政府请求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住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自然资源局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作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建设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里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达川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区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终止级响应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救助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4.2 二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1)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二级响应:

①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求助人口在0.8-1万人;

②因灾死亡、失踪10-14人;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50-500间;

④农作物绝收面积0.2-0.3万公顷;

⑤直接经济损失8000-10000万元;

⑥5.5-6.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⑦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2.5万以上3.5万人以下。

(2)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3)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2.2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级救助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4.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召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副主任或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武部、武警达川中队等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请求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广播电视台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 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及时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和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建议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10)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会同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区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提出终止二级响应建议,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终止二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4.3三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三级响应:

①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求助人口在0.6-0.8万人;

②因灾死亡、失踪5-9人;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350间;

④农作物绝收面积0.1-0.2万公顷;

⑤直接经济损失6000-8000万元;

⑥5-5.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⑦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2)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3)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3.2 启动程序

(1)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办第一时间提出三级响应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2)启动三级响应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4.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区减灾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视情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武警达川中队等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请求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终止三级响应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三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4.4 四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1)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四级响应:

①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求助人口在0.4万人;

②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

④农作物绝收面积0.08万公顷以上;

⑤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

⑥4.7-5级一般破坏性地震;

⑦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或1万以上1.5万人以下。

(2)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4.4.2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级救助响应,并向区减灾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4.4.3启动措施

区减灾办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视情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武警达川中队等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请求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终止四级响应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四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办主任报告。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过渡期生活救助

5.1.1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办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5.1.2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5.1.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并作为年度分配应急经费的因素考虑。

5.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以下受灾人员可以作为灾后救助对象:

(1)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2)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3)生活困难的死难者遗属;

(4)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5)有特殊困难的其他受灾人员。

各乡镇(街道)每年9月上旬调查当年冬季及次年春季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将台账于9月下旬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于10月中旬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及各乡镇(街道)需救助数据汇总表报达州市应急管理局。

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核定灾情。

通过调配救灾仓库储存物资、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对自救能力相对薄弱的受灾地区,适当增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各乡镇(街道)、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各乡镇(街道)向社会公告各镇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社会监督。

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协助开展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受灾群众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以及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生活困难对象提供帮助。

经区应急管理局先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区民政局要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要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5.2恢复重建。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1)组织查核灾情。灾情稳定后,各乡镇(街道)迅速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全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达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各乡镇(街道)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2)根据各乡镇(街道)的请求,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金融机构协助做好救灾资金发放工作。

(3)协调慈善机构向灾区提供灾后重建资金支持。定期向社会通报各镇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协商相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4)区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广播电视台、电力、通信等部门(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

(5)区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林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生产条件恢复,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区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维护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工作。

(7)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8)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参与社区重建、生计恢复、心理康复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用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区财政局根据相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严重受灾地区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根据灾害应急救助需要,开展赈灾募捐,扩大灾害应急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要动支预备费优先保障灾民生活救助。

6.2物资保障。

加强区应急管理局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根据物资库存情况及实际需求及时购置和补充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常用救灾物资。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采取签订采购协议方式,委托厂(商)家代储大宗救灾物资,为实施灾害救助提供充分保障。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鼓励和引导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村(社区)以上各级分别设立灾害避护站(点),明确管理办法,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6.3人力资源保障。

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对自然灾害的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区应急管理局要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4通信保障。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区、乡镇(街道)两级应急救助通信网络,确保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自然灾害基础数据库,搜集和掌握易发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地形地貌、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数据资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及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6.5交通保障。

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公路、水运等部门做好灾区救灾和受灾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和设备的优先运输。

6.6设施保障。

区级相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保障。

区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6.7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规范救灾捐赠的实施过程。

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分别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做好社会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工作。

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渠道和协调工作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在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其他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和区级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同,并向社会公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完善社会救灾捐赠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

6.8科技保障。

依托国家北斗导航系统应用示范建设和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减灾应用示范建设,建立灾害监测系统、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继续完善社区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应急专家库,为自然灾害提供应急技术保障。区人社局负责招聘各行业专业人才充实到相关单位,对自然灾害的预测、预防、预警、信息交换、应急处置和保障等环节的研究,提供科学方案和技术支持。

区减灾办结合日常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才,在对其他省市应对自然灾害的先进工作经验和应急处置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全区综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并进行研究探讨,为提高防范和处置自然灾害的决策提供依据。

7 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操作性,实施预案信息化管理。开展预案数字化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系统将自动推送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流程和任务,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有序、处置规范、协同高效。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各村(社区)依据《社区(村)综合减灾公共信息标识建设规范》(DB510100/T143—2015)、《社区(村)综合减灾服务规范》(DB510100/T184—20115)和《社区(村)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服务规范》(DB510100/T185—2015)等标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7.2预案评估与修订。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与修订。本预案随着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的变化而更新,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由区减灾办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

8宣传与培训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开展防灾减灾培训,组织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培训,重点培训《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各级预案。

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必要的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本预案批准发布20个工作日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其他应急预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要通俗易懂、好记管用,免费向公众发放。

9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达州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10.2其他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11附件

附件1达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达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附件1


附件2

达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响应等级

启动条件:某个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表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审批人

死亡、失踪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生活求助人口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

农作物绝收面积(万公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严重破坏性地震(级)

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

占农业人口比例

人口(人)

一级

 15人以上

1万人以上

500

0.3以上

10000

6.5

20%以上

3.5

区减灾委主任

二级

10人-14人

0.8万人-1万人

350-500

0.2-0.3

8000-10000

5.5-6.5

15%-20%

2.5-3.5

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

三级

5人-9 人

0.6万人-0.8万人

200-350

0.1-0.2

6000-8000

5-5.5

10%-15%

1.5-2.5

区减灾委副主任

四级

3人-4人

0.4万人-0.6万人

100-200

0.08以上

3000以上

4.7-5

5%以上

1-1.5

区减灾办副主任

其他

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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