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石桥东升村八社非法出售土地给黎明、严真华等五人建房的情况汇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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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对于群众反映石桥东升村八社涉嫌非法出售集体土地给叶兴武、黎明、严真华、陈太祥、冉龙平违法建房的问题。我局按照县政府办3月1日会议要求,于2007年3月13日汇同联合调查组一道,前往实地进行了调查,现将联合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东升村八社地处石桥场镇内,现有人口462人,面积67.9亩。周景全,54岁,任该村支部书记兼东升八社社长。

2005年3月25日前后,该社组织召开两次社员大会,同意将场镇居民区内,以受到严重污染,且无法耕种的集体土地(小地名“油菜磅”)出售给本社社员黎明、严真华等五人建房,通过社员和这五人反复丈量,该地块面积7.7亩。2006年8月15日,双方签订“三费补偿”协议,由黎明、严真华等五人按每亩5.7万元标准支付了该社补偿费41万元,还下差1.35万元,该社于2006年9月12日将“三费补偿”按现有人口人平1000元进行了分配。

2006年12月中旬,黎明、严真华等五人将“油菜磅”地块划为40余间地基,2007年1月后,该五人又以每间上万元的不同价格,将其中26间地基非法出售给覃道慧、覃亚军,冯德军等16户进行占地建房。达县规划和建设局还向部分建房户收取了建设配套费。目前,有的已打好挖孔桩,有的正在挖基槽,但却均未砌砖。

2007年1月底,我局石桥管理所、执法大队得到群众举报后,前往现场进行了强行制止,并下发了《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截至目前,现整个土地已全面停工,通过对这16户占地现场勘测,共占地1086平方米。

二、处理建议

通过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现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该宗地属集体土地,应按照先征用,后依法实行招、拍、挂的方式进行供地。

2、由县纪委牵头,追究石桥东升村八社非法供地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清理出来如在经济上有严重问题,由公安局立案查处。

3、已收取的部分配套费,规划和建设局予以退还。  

4、国土、建设职能部门对其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加大对该宗地的巡查力度,强行停工,防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蔓延。

5、石桥镇人民政府做好对群众的政策宣传工作,预防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

特此汇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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