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县民办学校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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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学校:

    现将《达县民办学校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达县民办学校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和退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二章  招生规定

    第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方可招生。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招生。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按规定到教育局备案,招生简章(广告)里学校的名称必须使用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地点、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审批的有关规定,不得含糊其词,不得用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

    第六条  学前教育民办学校、小学民办学校、初中民办学校、高中民办学校及民办中职学校不得设立分校或教学点招生。

    第七条  民办学校不得把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经营性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其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以其名义进行招生;不得违背学生意愿强拉生源;严禁 买卖生源。

    第八条  民办学校到外地招生,招生人员须持学校介绍信、招生简章和广告到招生地教育局进行登记,自觉接受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按物价局审批后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准用低于办学成本收费的手段来搞招生恶性竞争。

    第十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要将招收的学生名册及学生的流动情况报当地中心校或教育局相关股室。

    第三章  收费规定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报物价局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报物价局和教育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核算。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县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退费规定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退还学生相应费用:
  
    (一)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造成学生退学的,所收费用(包括代收代管费用)应全额清退。

    (二)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除外)的,当期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三)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严重疾病或学习成绩差等情况需要退学或自愿退学,以及符合规定转学的,按扣除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予以退还。违背《中小学生守则》和校规,自动离学的学生,学费和住宿费不退还。

    当期学费和住宿费扣减计算公式为: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学费+住宿费〕。

    (四)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开学一个月(含)内,按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超过一个月的,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已结束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未开学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六)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的退还,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按下列情况确定:代办事项已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不予退还;代办事项尚未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扣除发生额的余额退还;不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时间计算退费。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代收代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受教育者就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退费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退费计算时间以学生按规定办妥退(转)学手续时间为准,因民办学校原因造成延时的,从学生向学校提交退(转)学申请之日起按7个工作日计算。一个学期按五个月,每个月按30天计算。所交费用涵盖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应分摊到每个学期计算,本规定所称“当期”即指一个学期;所交费用涵盖的时间等于或短于一个学期的,本规定所称“当期”即指实际涵盖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教育局依法对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和退费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招生和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招生、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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