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十一五”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制度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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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成县政府办公室[2006]152号文件批转的《达县“十一五”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特制定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制度。

    一、建立达县精神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达县精神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导中心;

    二、贯彻落实全国、省、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政策及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县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规划及实施办法;

    三、建立健全精神病防治康复组织管理网络、技术指导网络。

   (1)各乡、镇精防康复办公室要建立经费使用及管理制度,专门立帐。

   (2)凡下拨的专款以及以精防康复工作名义筹措的资金,必须用于精防康复 工作,不得截留挪为它用。

   (3)对贫困患者的经费补助和精防康复人员补助应有明细帐目。

   (4)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各级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检查将精防经费的使用及管理作为检查内容之一。

   (5)凡不按要求完成年度任务的,全国残疾人康复 工作办公室将对其暂停拨款,凡虚报冒领,挪用专款及随意扩大经费使用范围的,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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