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教育局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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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教育局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达县教育局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1、坚持“赏罚分明,有错必纠”原则。

    2、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了违法违纪案件,受到责任追究的,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向局党组作出检查。

    3、本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的,按照中发[1998]16号文件第四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4、对机关党员干部在办文、办会、办事等方面因工作推诿,办事拖沓或不负责任出现疏漏,造成一定失误或重大影响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按有关法规和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警示”制度。对未构成纪律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局党组或纪检组通知相关人员廉政谈话,指出问题和明确要求,并发出“警示卡”,以示警告。对收到警示卡久拖不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财进行通报,构成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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