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达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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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民发〔2022〕8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达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达州东部经开区公共服务中心,市社会福利院: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含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服务机构”)是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在养老服务中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和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全面提升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目标,积极构建“功能完善、配置均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到位、安全放心”的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救助供养内容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川民规〔2022〕1号)要求,进一步明确供养服务机构救助供养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支持。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按照照料服务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负责办理。除按省、市有关政策减免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外,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的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

二、进一步做好供养服务机构登记工作

我市存量供养服务机构已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新建的、具备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设立的权限、程序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并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不得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推广县域“1 N”公办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暂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机构可作为分院,由具备法人身份的供养服务机构实施统一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内设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等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设立许可;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消防、食品等相关安全标准要求,但因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等原因不能通过消防审验、食品安全许可的供养服务机构,由属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优化审验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运营服务管理

强化兜底线、保基本职能,供养服务机构应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定期听取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提升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达标率2022年底达到80%,2025年达到1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其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协议范本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需要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统筹协调、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确保符合条件、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入院接受专业照护,不得拒绝接收失能和半失能特困人员。区域内供养服务机构不能满足供养服务需求的,可安排特困人员到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问题。优化供养服务机构布局,坚决关停、撤并“小、散、弱、差”机构。在满足兜底保障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普惠、示范作用,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低偿托养服务,逐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各地可因地制宜、分院施策,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举办方要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合同,规范内部治理,明确权责关系。

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供养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公平性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政府经费投入、社会老年人支付能力以及运营方投资等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运营、服务等情况,及时报告重大情况。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供养服务机构应按照管理规范化要求,制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建立民主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院务公开、卫生保洁、学习培训、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完善评估、照料、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规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妥善保管服务协议、服务对象身份证及户口本等复印件、病史记录、体检报告、评估报告,以及接收手续、入(出)院手续、日常管理、安全巡查、照护服务、送医救治等资料;相关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5年。在机构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完善请销假制度,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以请假的名义长期(具体时限在县级民政部门制定的供养服务协议中明确)离院生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研究并按程序转为分散供养。

五、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

(一)规范财务管理。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要设置财务核算部门,不具备条件的由县级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核算。设置专账,特困人员生活费、照料护理补贴、接收的捐赠款(物)、财政补助资金、院办经济收入、工作人员生活费等必须建立台账、分开核算,做到收支账目清楚,账款(物)相符。坚持账务公开,建立院民财务监督小组(至少3-5名特困供养人员),组成人员经院民大会推选产生。定期公布供养资金、管理经费使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账目等,接受老年人和社会的监督。

(二)规范资金管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护理费用,统一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严格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特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高龄津贴等各项福利补贴,应由特困人员本人掌握。特困供养对象和社会托养对象要分账管理,特困供养对象保障经费不得用于补贴社会托养对象。供养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政策,不得“白条”入账、违规支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侵占、挪用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助、护理补贴及个人财物。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笔支出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支付,杜绝大额现金支付。公建民营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大额预付费以及承诺投资回报“炒床位”等,不得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养老诈骗行为。

(三)规范就医用药。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就医坚持就近就医、分级诊疗原则,原则上在属地民政部门指定医疗保险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近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向特困人员提供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基本药物、基本诊疗目录以外的药品和服务项目,必须经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如患重特大疾病当地医院无法诊疗的,必须由医院做出病情鉴定,办理按级转诊相关手续,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就医。

六、进一步加强服务安全管理

(一)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 187—2021)要求,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照料护理人员原则上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不低于10:16:13:1的比例配备。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和从事餐饮、消防、医疗等重要岗位服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其他服务人员应参加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应具备使用信息化系统的能力。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供养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民发〔2021〕73号)和《达州市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重点排查整治依法持证及信息公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及备餐供餐配送、场所和设施设备清洁消毒维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堂安全管理等7个方面的内容。严格执行原料控制、进货查验、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持证上岗等制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持续推进消防安全整治,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张清单”,确保整改到位。常态化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每日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其中夜间防火巡查至少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老年人居室内严禁吸烟、点盘香、使用电热毯以及大功率电器。2022年底前完成53所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2023年底前完成46所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100%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制定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鼓励供养服务机构按程序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构建风险分担机制。安全设施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安全培训、巡查、检查不得走过场,流于形式。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及时向属地政府和县级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报告。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等传染病防控要求,供养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及时向属地政府和县级卫生健康、食品安全、民政等部门报告,并在指导下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进一步抓实审计反馈问题整改

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统一部署,落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达市民发〔2022〕66号)要求,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务实推进问题整改。通川区、渠县、市福利院要针对审计反馈问题逐一核实核查,逐项整改落实,确保清仓见底、终端见效。其余县(市、区)、市直园区民政部门要举一反三,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各地要以审计整改为契机,针对发现问题,找准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中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建立健全防范整治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民政要会同同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公建民营供养服务机构合同履行情况等检查。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公建民营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

八、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要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达川区、大竹县要在2023年底前实现所有农村敬老院收归县级直管,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要指导乡镇(街道)在财务、人事管理等方面参照县级直管模式抓好运营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用于机构运转经费的情况发生。各级民政部门要以确保能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服务和机构正常运转为原则,根据特困人员数量、自理状况、供养标准、机构正常运营和维修需求等,科学测算所需资金。进一步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对于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达州市民政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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