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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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安监[2007]74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达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八日


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安监[2007]7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批发企业申报经营许可证的进度

    要加快批发企业申报经营许可证的初审进度,根据企业申报时间,及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分批尽快上报省安监局;要督促批发企业加快按《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川安监[2006]372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要督促安评机构尽快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不得延误;要加快企业仓储设施的“三同时”竣工验收,企业新、改、扩工程竣工后,各市(州)安监局应及时组织验收;要告知企业申报时限,2007年6月30日后省安监局不再受理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请你们认真做好以上工作,确保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按国家局规定的进度顺利完成。要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严格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6]225号)对经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必须在评价中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由评价机构评价认定,才能给出评价结论,判定其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二、严格审查,依法颁发零售许可证

    县(市、区)安监部门对零售点要按照《细则》规定的各项安全经营条件严格审查,《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经营条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经营条件,坚决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零售许可证上必须标明零售场所烟花爆竹的存放限量;对零售点的规划布点要严格条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不能形成集贸市场。

    三、加强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市(州)安监局要加强对县(市、区)安监部门颁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要督促各县(市、区)安监机构严格贯彻执行《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要协调解决颁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不按规定违规颁证的,对不按要求规划布点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各市(州)要认真填写《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颁发情况表》(见附表),并于4月10日前报省安监局危化处。联系人:徐克非,联系电话:028-86630360,传真:028-86630309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公布实施后,各地区认真开展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和经营许可工作,确保了2006年及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形势的基本稳定。

    但是,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云南等一些地区至今还没有制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进展缓慢;宁夏、重庆等一些地区实行烟花爆竹独家经营,宁夏委托非政府部门负责零售经营者的布点和审核,有悖于《条例》和7号令的规定;江苏等地区反映烟花爆竹经营问题的群众来信较多、矛盾突出。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确保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是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完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照《条例》、7号令的规定以及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要求,抓紧时间开展相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

    二、严格执行《条例》和7号令的各项规定,确保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严肃性。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和7号令的各项规定,对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定)进行认真对照、整理,对在《条例》公布之前已出台或与《条例》、7号令不相符的,应尽快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修订(或组织修订),对当地经营许可规定和做法有悖于《条例》或与7号令规定的原则不一致的,要立即予以纠正,避免出现独家垄断经营等违背《条例》规定原则的问题;没有制订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尽快组织制订,并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严格经营许可证审查与颁发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规划,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布点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条例》和7号令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6]225号)进行安全评价;对烟花爆竹零售点,要明确规定存储限量;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临时经营许可证。

    四、加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进度。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抓紧进行仓储设施的安全改造,并增加人力物力,加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工作进度,确保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

    五、健全完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加强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指导。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中,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指导,密切跟踪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情况。

    六、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截止到2007年3月15日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填报附表)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危化司将自2007年4月份开始组织对各地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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