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法罚〔2022〕73号
达州市达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环境监测人员于2022年4月27日在你医院总排污口进行了采样,根据《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达川环监字(2022)第0505号)监测结果数据表明:你医院悬浮物超过标准限值0.27倍,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7日对达州市达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检查时所作的《勘察笔录》。
2、2022年5月5日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达川环监字〔2022〕第0505号)。
3、2022年5月10日达州市达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后勤科工作人员肖洪的调查笔录。
4、2022年5月11日达州市达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后勤科科长杨太伍的调查笔录。
5、达州市达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证据1~5证明达州市达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排放的医疗废水悬浮物超过标准限值0.27倍的违法事实。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院长徐敬、杨太伍和肖洪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达州市达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是徐敬。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2〕73号)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即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我局认为:你医院在正常经营时,排放的医疗废水悬浮物超过标准限值0.27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