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罚〔2022〕110号
达州市达川区罐子镇艺鑫石材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7月18日13时,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前往达州市达川区罐子镇碉楼村3组检查时发现,你厂生产车间外临时废料堆场围挡内堆存有大约20方废石料,均未采取覆盖等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7月18日对达州市达川区罐子镇艺鑫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污染源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
2、2022年7月25日对达州市达川区罐子镇艺鑫石材厂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1~2证明达州市达川区罐子镇艺鑫石材厂未采取覆盖等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杨建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达州市达川区罐子镇艺鑫石材厂,法定代表人杨建军。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防止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2〕110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我局认为:你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生产车间外临时废料堆场围挡内堆存有大约20方废石料,均未采取覆盖等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