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县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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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林业站,各国有林场、站:

    为了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好森林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达县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达县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木竹材经营、加工活动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木竹经营、加工是指直接从事木竹原材、半成品、成品的经营、加工以及以木竹为主要原料的各类产品(制品)的经营、加工。
  
第四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是经营、加工木竹的合法凭证,凡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2.
符合本地区木竹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
   3.
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4.
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5.
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6.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纪录;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提交的下列材料:
  1.
四川省木竹经营加工申请表;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原料来源保障说明;
  4.
新扩建年消耗林木资源1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应提交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
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经营加工地址、从业人员数量、技术人员数量、检尺人员数量、规模、产品品种、设备设施等);
  6.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
应进行环境评估的要提交环境评估报告;
  8.
经营、加工资金数额的证明及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国家产业政策和林业产业布局的评价;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及原材料可供应量的评价;项目实施规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与综合评价;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可行性结论等;
 
第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分级核发管理。跨县市区经营木竹、新(扩)建年消耗林木资源1万立方米以上木材加工企业的,由市林业局审批;新(扩)建年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木材加工企业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专员办备案;新(扩)建年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木材加工企业的,由省林业厅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九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两证合一”分项核发管理。木材经营许可只限经营木材及其制品,木材加工许可只限木材加工及销售其产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为一个正本、一个副本,特殊情况可办多个副本。
  
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的要求,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审批核发。
   
第十一条  木竹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批准的加工场所从事加工活动,需变更加工地点的,应当报经发证机关批准。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经营加工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持原证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  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从事经营、加工活动;
    2.
依法缴纳林业规费;
    3.
木材加工企业建立原料来源及产品销售台账,将木材购销票据、林业规费收据、采伐证、运输证、检尺单、植物检疫证等留存备查;
    4.
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5.
严禁伪造、出租、转让和涂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6.
依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不得非法收购、加工非法采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严禁从疫区调进检疫对象的木材;严禁擅自扩大经营方式、规模和范围。
    7.
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凡改变名称、地点,更换法人代表或经济性质;改变经营加工范围或经营加工方式以及撤销、破产、歇业的,应当在发生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建立与消耗木材数量相匹配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工业原料林的采伐指标单列下达,可结转使用。

     第十四条  各地上市流通的商品木材和国有林场站采伐的木材不得销售(供)给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并暂停该地区和单位林木采伐采伐活动一年。
  
第十五条  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年审内容:
    1
、木材经营加工台账建立情况;
    2
、林业规费缴纳情况;
    3
、依法经营、加工情况;
  对年审合格的,由年审机关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
  对
逾期不进行年审的,其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纠正或停业整顿,整顿无效的,取消其经营、加工木竹的资格,并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木竹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直至取消其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资格:

    1、经营、加工的范围、地点和方式与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

    2、经营、加工的木竹来源不合法的;

    3、有偷漏、抗缴林业规费行为的;

    4、阻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5、有出租、转让和涂改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行为的;
    6、未按本办法项规定办理延续、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
  
 7、因乱砍滥伐、非法收购、违法运输等多次处罚或触犯刑律的;
    8
、一年内未从事木竹经营、加工活动的;
    9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站和县级林业部门应加强对经营加工单位的培训和依法经营加工的宣传,与经营加工单位签订守法责任书。配合林业执法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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