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动监)罚〔2022〕9号 | 曾祥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曾祥华 | 2022年7月2日,当事人从四川省开江县回龙镇收购生猪33头,用自己的货车川SB2500(已备案)运输。拟销售给达州国中长江食品有限公司屠宰。该批生猪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核实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为59684.00元。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0.3倍的罚款人民币17905.2元(大写:壹万柒仟玖佰零伍元贰角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