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曾祥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来源: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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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达川农(动监)罚〔2022〕9号

曾祥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曾祥华

2022年7月2日,当事人从四川省开江县回龙镇收购生猪33头,用自己的货车川SB2500(已备案)运输。拟销售给达州国中长江食品有限公司屠宰。该批生猪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核实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为59684.00元。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0.3倍的罚款人民币17905.2元(大写:壹万柒仟玖佰零伍元贰角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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