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肥料)罚〔2022〕4号 | 胡元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胡元 | 当事人于2022年3月3日在达州市开源农资经营部购进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厂家:四川省德阳丰源复合化肥厂,商标:德沃特优,品种名称: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XK13-001-00748,执行标准:GB15063-2009,农肥登记证号:川农肥(2018)准字0921号,总养分:氮(22) 磷(4) 钾(4)≧30%,净含量:35kg,有水稻优选适用配方和红薯、玉米优选适用配方两种规格,两种规格共138包,总重量4830kg)销售给达川区南岳镇多个农户,至2022年6月6日已全部销售完。两种规格销售价格均为110.00元/包,违法所得15180.00元。 |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15180.00元)的1.2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8216.00元(大写:壹万捌仟贰佰壹拾陆元整)。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