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肥料)罚〔2022〕3号 | 刘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刘芹 | 当事人从2022年1月起分3批次购进并销售四川省德阳丰源复合化肥厂生产的“复混肥料”(水稻优选适用配方),该肥料产品未取得登记证。当事人销售该肥料产品有违法所得为18240.00元。 | 处罚款21888.00元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