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应急罚〔2022〕18号
被处罚单位: 达州市康发能源有限公司保康煤矿
地 址: 达川区斌郎乡许家村四组 邮政编码: 63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袁** 职务: ** 联系电话 158*******5
违法事实及证据:煤矿两名监测电工未对监控设备检修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学习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2年8月12日《现场检查记录》(达川应急检记〔2022〕6064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肆份;证据三、现场违法图片叁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9条第2项:未按照规定对2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对煤矿作出处罚款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向你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矿没有向达州市达川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已过陈述和申辩时间,将视为你矿放弃上述权利。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达州分行(华夏康年对面),户名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 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