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应急罚〔2022〕17号
被处罚单位: 达县赢川矿业有限公司高益煤矿
地 址: 达川区亭子镇花园村七社 邮政编码: 635000
煤矿负责人:曾** 职务:** 联系电话: 151*******1
违法事实:未在矸石山入口和翻笼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证据一、2022年8月10日《检查记录》(达川应急检记〔2022〕6062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叁份;证据三、现场违法图片肆张。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安全全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十八条第三项:存在2处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对煤矿处罚款23000元(大写贰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向你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矿没有向达州市达川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已过陈述和申辩时间,将视为你矿放弃上述权利。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达州分行(华夏康年对面),户名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者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