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食品经营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达川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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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市监发〔2022〕116号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股(室、队):

  为落实好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提高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效率,根据《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食品经营监管实际,现将2022年度食品经营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2年8月-10月。

  二、检查方式

  按照市局工作要求,在确定的市场主体范围,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对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抽查检查比例100%。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特殊食品安全销售监督检查指南》等(不限于以上)法律法规。

  四、检查对象及抽查任务

  (一)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10家;

  (二)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10家;

  (三)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5家;

  (四)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食品销售者5家;

  (五)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农批、农贸市场)5家;

  (六)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其它销售者5家;

  (七)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10家;

  (八)特殊医学配方食品销售者5家;

  (九)保健食品销售者10家;

  (十)餐饮经营单位12家。

  五、检查内容

  结合任务要求,对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逐一检查。对检查任务中不适用的项目不进行,但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是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的形式进行,在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监管平台并公示。

  二是各单位按照进一次门查多事项原则,结合年度监管考核任务,综合检查项目和内容一并进行,避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是检查采取审慎包容原则,以规范、整改、服务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发现重大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查处,并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案件查处到位、问题整改到位。

  附件:1.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

            2.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

            3.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4日

  附件1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告知页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

我们是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任务书。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或检查任务书)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与你单位之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被检查单位签字或签章: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38项,一般项41项,共79项。

食品其他检查项目:重点项(*)12项,一般项5项,共17项。

相关主体检查项目:重点项(*)6项,一般项9项,共15项。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79项)

检查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1.食品安全自查

*1.1

具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是□否


*1.2

按照自查制度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是□否


*1.3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自查发现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是□否


*1.4

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是□否


2.食品安全

追溯体系

*2.1

具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是□否


3.许可及备案

3.1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是□否


3.2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依法进行备案。

□是□否


3.3

实际经营事项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内容相符。

□是□否


3.4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是□否


3.5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是□否


3.许可及备案

3.6

未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②未获得许可或取得备案,开展食品销售活动。

③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开展销售活动。

□是□否


4.场所及布局

4.1

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是□否


4.2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

□是□否


4.3

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是□否


*4.4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交叉污染。

□是□否


*4.5

进口冷链食品应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

□是□否


5.设施设备

5.1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是□否


5.2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是□否


5.3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是□否


6.禁止销售的食品

*6.1

未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是□否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1

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

食品销售企业

*7.2

对职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是□否

7.3

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是□否

8.人员管理

8.1

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是□否

食品销售企业

8.2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开展培训和考核。

□是□否

8.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是□否

8.4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情况公布。

□是□否

8.5

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是□否


*8.6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是□否


*8.7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未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是□否


8.8

未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业行为:

①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

□是□否


9.标签、说明书

*9.1

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各类事项。

□是□否


*9.2

食品添加剂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还注明“零售”字样。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还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事

项。

□是□否


*9.3

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是□否


9.4

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是□否


*9.5

未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①标签、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

③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④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

□是□否


10.温度全程控制

*10.1

具有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是□否


10.2

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是□否


*10.3

按照标签标示或相关标准的温度、湿度等要求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他有温度、湿度等要求

的食品。

□是□否


11.购销过程控制

*11.1

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是□否


*11.2

查验食品添加剂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所采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是□否


*11.3

具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是□否

食品销售

11.购销过程控制

*11.4

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

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是□否

企业

*11.5

具有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是□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

*11.6

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是□否

11.7

销售的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配备有效的防虫、防

蝇、防鼠设施。

□是□否


*11.8

销售的散装食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

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否


*11.9

销售的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是□否


11.10

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无毒、无害、无异味,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是□否


*11.11

包装或分装的食品,未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未延长保质期。

□是□否


*11.12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未混用。

□是□否


*11.13

普通食品未与特殊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是□否


11.14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是□否


11.15

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是□否

酒类经营者

11.16

未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是□否


*11.17

经营场所食品广告或宣传的内容真实合法。未发现含有虚假内容,未发现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是□否


11.18

未发现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未发现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是□否


12.贮存过程控制

12.1

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

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是□否


12.2

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是□否


*12.3

在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否


*12.4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是□否


*12.5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贮存容器未混用。

□是□否


*12.6

未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是□否


*12.7

委托贮存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审查其备案情况。

□是□否


*12.8

接受委托贮存食品的,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

时间等内容。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是□否


13.运输过程控制

13.1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是□否


*13.2

未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是□否


*13.3

委托运输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

□是□否


14.食品召回

14.1

销售者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后,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需要召回的,配合生产者立即召回。由于食品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上述情形的,由食品销售者召回。

□是□否


14.2

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是□否


14.3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是□否


14.4

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是□否


15.委托生产

15.1

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审查其生产资质,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是□否


15.2

对委托生产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是□否


1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6.1

具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是□否

食品销售企业

16.2

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是□否

17.其他

*17.1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

下次监督检查。

□是□否


17.2

监督检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约谈经营者情况和经营者整改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是□否


17.3

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是□否


食品其他检查项目(17项)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18.食用农产品

18.1

具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是□否


18.2

如实记录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是□否


*18.3

经营的肉类按规定具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是□否


19.特殊食品

*19.1

销售特殊食品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进货和销售记录能满足查验和追溯要求。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

□是□否


*19.2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

物”。

□是否


19.特殊食品

*19.3

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是□否


*19.4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

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

□是□否


*19.5

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经营者未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是□否


19.6

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保健食品

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是□否


19.7

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

□是□否


*19.8

未发现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

□是□否


*19.9

不得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是□否


*19.10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应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内容

相一致。

□是□否


19.11

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

□是□否


*19.12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销售主页相关信息应当与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等信息相一致,销

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

□是□否


*19.13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页面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

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

□是□否


*19.14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是□否


相关主体检查项目(15项)

检查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20.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20.1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在市场开业或者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

面报告。

□是□否


20.2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是□否


*20.3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是□否


20.4

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是□否


20.5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

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是□否


20.6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是□否


2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21.1

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是□否


21.2

具有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明确入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在网络平台公开。

□是□否


*21.3

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


*21.4

建立入网食品销售者档案,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备案信息采集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是□否


*21.5

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是□否


22.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22.1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是□否


*22.2

保证食品贮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过程管理。

□是□否


*22.3

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是□否


22.4

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等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见食品通用检查相关项目。

□是□否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说明:1.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2.检查具体要求可参考《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特殊食品安全销售监督检查指南》。

附件2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重点项(*)19项,一般项37项,共56项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1.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

*1.1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与经营场所(实体门店)地址一致。

□是□否


1.2

未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

□是□否


2.信息公示

2.1

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是□否


2.2

曾开展过日常监督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是□否


2.3

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是□否


2.4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线上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信息真实,及时更新。

□是□否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3.1

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是□否


3.2

餐饮服务企业对各岗位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是□否


*3.3

有每日健康检查(晨检)记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未患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或手部有伤口。

□是□否


3.4

在岗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饰物外露等情形。

□是□否


3.5

在岗从业人员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专间、专用操作区和其他操作区的从业人员工作服有明显区分。

□是□否


3.6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遮住口鼻。

□是□否


4.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1

随机抽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进货查验记录和合格证明文件。

□是□否


4.2

食品贮存区不存在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情形,未存放有毒有害物质;食品贮存符合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有标识等要求。

□是□否


*4.3

需冷冻(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及时按要求进行冷冻(藏)。冷冻(藏)设施中的食品不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混放等情形;冷冻(藏)设施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冷冻(藏)温度符合要求。

□是□否


*4.4

现场未查见无标签标识、无法说明来源以及其他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物质。

□是□否


4.5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

□是□否


4.6

在加工间和贮存设施内随机抽查的食品原料感官性状无异常、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要求。未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是□否


4.7

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并如实记录。

□是□否


*4.8

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通过净水设施处理,或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是□否


5.加工制作过程

5.1

具有与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是□否


*5.2

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区分标识明显、分开放置和使用;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措施有效。

□是□否


*5.3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是□否


5.4

食品原料洗净后使用。各类水池有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分类清洗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前清洁外壳。

□是□否


5.5

盛放调味料的容器保持清洁,加盖存放。煎炸油的色泽、气味、状态无异常,必要时进行检测。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火锅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加工过程符合要求。

□是□否


*5.6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标识、设施、人员及操作符合要求。

□是□否


5.7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留样。

□是□否


*5.8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未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未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未设置酒销售点。

□是□否


6.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6.1

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管理符合要求。

□是□否


*6.2

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是□否


7.备餐、供餐与配送

*7.1

备餐场所、备餐人员个人卫生、盛装食品成品的容器和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菜肴围边和盘花符合要求。食品存放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是□否


7.2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餐过程中食品受到污染。学校食堂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是□否


7.3

具备符合贮存、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食品的传送电梯、配送车辆、存放食品的车厢或配送箱(包)、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配送容器符合要求。食品配送过程符合要求。

□是□否


7.4

中央厨房配送过程中,食品的包装或盛放符合要求,包装或盛放容器上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

□是□否


7.5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过程中,食品的盛放容器密闭,食品容器上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

□是□否


7.6

外卖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配送箱(包)保持清洁。配送箱(包)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分隔放置,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是□否


8.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8.1

未在餐饮经营场所内饲养、暂养和宰杀畜禽;场所及设施设备布局合理。

□是□否


8.2

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等。

□是□否


*8.3

冷冻(藏)、保温、陈列、采光、通风、洗手、消毒、三防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设施设备维护记录。

□是□否


*8.4

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有效,不存在明显的有害生物活动迹象。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有定期除虫灭害记录。

□是□否


8.5

卫生间设置位置符合要求,能够保持清洁。

□是□否


8.6

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及清理符合要求。

□是□否


9.餐饮具清洗消毒

9.1

餐用具清洗水池专用,标有明显标识,满足清洗需要。使用的洗涤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标识齐全。

□是□否


*9.2

采用物理消毒的,消毒设施(包括一体化洗碗消毒机)运转正常并能满足消毒需要。采用化学消毒的,使用的消毒剂为正规产品,消毒液使用、配制等符合要求。

□是□否


9.3

保洁设施符合相关要求,保洁设施内存放的餐饮具保持清洁。

□是□否


*9.4

使用集中清洗消毒餐饮具的,查验、留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餐饮具包装无破损、标识符合要求、在使用期限内。

□是□否


*9.5

未发现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是□否


10.食品安全管理

10.1

建立并不断完善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加工操作规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是□否


10.2

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留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资料。

□是□否


*10.3

随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知识,结果符合要求。

□是□否


10.4

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是□否


*10.5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食品安全自查记录,自查频次和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自查内容真实反映管理现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是□否


10.6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进行检验检测,有检验检测结果记录。

是□否


11.制止餐饮浪费

11.1

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是□否


11.2

未发现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

□是□否

*11.3

未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浪费。

□是□否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说明: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

附件3​

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编号:2022-2-

被检查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或

备案编号


检查次数

本年度第

次检查

检查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称)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本次监督检查依据□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其他:,

共检查了()项内容,其中重点项()项,一般项()项。

检查结果:本次检查发现不符合项()项,其中:

重点项()项,需重点跟踪整改,项目序号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般项()项,项目序号分别是:结果处理:

□此次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问题;

□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存在轻微风险隐患,不涉及违法行为,责令当场改正,且已整改到位;

□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相关项目,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并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

□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相关项目,涉嫌违法违规,建议立案查处。

说明(可附页):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执法)证件编号:

被检查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日(章)

备注:已提醒食品经营者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体责任义务。

填表说明

1.编号:由四位年度号 1位要点表序号六位流水号组成,如2022-1-000001。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对应的要点表序号分别为“1、2、3”。

2.名称: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的食品经营者名称。如店铺实际展示名称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的食品经营者名称不一致的,还应以括号加注其实际展示名称。

3.经营地址: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载明的经营地址。

4.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法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上载明的内容一致。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检查次数:填写本次检查属于本年度对食品经营者开展的监督检查的次数。

7.检查内容:正确勾选采用的监督检查方式与依据的检查要点表。每次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应当覆盖全部检查项目,飞行检查可以针对问题线索确定部分项目进行检查。体系检查也可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体系检查要点表或指南。

8.检查结果:发现问题的重点项目应逐项填写,并明确填写存在的具体问题。

9.结果处理:几种情形并存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处理要求,同时做出处理。如存在需要调整风险等级情形的,还需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10.说明:对发现问题及处置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可附页。

说明(附页)

1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反馈食品经营者,一份监管部门留存,一份用于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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