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杨柳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
来源:杨柳街道
发布日期: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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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杨柳街道权责清单


2022年6月


达州市达川区杨柳街道办权责清单

序    号

0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7921021


序    号

0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处理的范围;接报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实行调查组现场查验,对调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签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责任认定后事故处理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0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确认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处理的范围;接报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实行调查组现场查验,对调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签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责任认定后事故处理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0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自用船舶登记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处理的范围;接报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实行调查组现场查验,对调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签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责任认定后事故处理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0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食品摊贩登记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处理的范围;接报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实行调查组现场查验,对调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签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责任认定后事故处理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0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兵役登记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处理的范围;接报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实行调查组现场查验,对调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签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责任认定后事故处理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0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健全网格员培训机制。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排查清单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0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第一款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0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办公室(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办公室(环境保护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责任主体

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七)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报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表彰的项目名额、按程序公示具体事项内容。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居民公约的备案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依法处理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一)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2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民间纠纷的处理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情况,健全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2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2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2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处理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2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责任主体

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2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2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2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2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紧急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令暂停作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2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3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确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在确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临时区域可以设定期限。对进入确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摊位的人员名单。

责任主体

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3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3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责任主体

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3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3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3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处理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3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3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法定

设定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自然资源局 )       

设定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自然资源局 )       

设定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 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       

设定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       

设定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第五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等影响村道畅通安全的行为,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占用、挖掘村道等影响村道畅通安全的行为,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从事采矿、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危及村道安全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或者保障公路通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不得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不得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拆除、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害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擅自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三)在堤坝上垦植、铲草、放牧;(四)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物;(五)进行爆破、采矿、打井、筑坟、采石(砂)、取土;(六)向水库、渠道水域、滩地倾倒固体废弃物和液体污染物;(七)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三款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危害水工程安全和防洪设施以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取土、采石(砂)、陡坡开垦、伐木、开矿、建筑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十九条 村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设计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供水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款 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排除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排除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已在营运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水单位退出营运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营运,并对供水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3.《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规定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限制使用化肥。
第四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使用化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使用化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禁止使用化肥。
 第四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使用化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使用化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内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1.《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投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销货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保存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向购买者说明或未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给农业投入品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款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农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监督其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至第八项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粘贴安全反光标识;(二)农业机械在易燃易爆区作业时,应当有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三)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六)农业机械拖带挂车或者牵引(悬挂)配套机具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不得拖带或者牵引挂车上道路行驶;(七)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八)从事植保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九条第七项 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操作拼装或者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或者纠正;拒不停止或者纠正的,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的;(二)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建筑物的;(三)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的;(四)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的生产秩序的;(五)堵塞提灌设施进出水管的;(六)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责令停止养殖生产,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三十条 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设定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未按要求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拒不改正的,分别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卫生部门、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应急管理局)       

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应急管理局)       

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应急管理局)       

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应急管理局)       

设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三)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树皮,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烧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古树名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剥损树皮、挖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禁止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4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处理的范围;接报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实行调查组现场查验,对调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签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责任认定后事故处理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4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处理的范围;接报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实行调查组现场查验,对调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签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责任认定后事故处理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4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民政局)

设定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4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达川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5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达川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5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不含监测)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达川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5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5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5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5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1.《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5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5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5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5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6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6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6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6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6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森林防火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6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物行为。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处罚(简易程序);达到一般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不属本部门法定行权职责的或者达刑事责任的,移交其他部门的处理,记录备查。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6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第十七项  (十七)完善激励补偿机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两区”划定与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实际粮食生产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报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表彰的项目名额、按程序公示具体事项内容。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6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达川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  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报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表彰的项目名额、按程序公示具体事项内容。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68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名称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报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表彰的项目名额、按程序公示具体事项内容。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6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7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7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7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7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7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7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序    号

17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名称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权力主体

杨柳街道办事处

权力来源

赋权(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综合执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审查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转报决定部门审定,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审批决定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街道纪检监察电话:0818-79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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