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内容 | 行政处罚 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动监)罚〔2022〕7号 | 柴正红承运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案 | 柴正红 | 2022年5月3日,当事人用贵A09KE9的货车从从山西省晋中市祁县购买15头小育成牛至达州市达川区万家镇双石桥村4组(货主蒋昌胜另案处理),运输费用1000.00元。该批牛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处罚款3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