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内容 | 行政处罚 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动监)罚〔2022〕6号 | 蒋昌胜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蒋昌胜 | 2022年5月3日,当事人从山西省晋中市祁县购买15头小育成牛至达州市达川区万家镇双石桥村4组自己家养殖场继续饲养。该批动物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人柴正红另案处理),经核实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为103000.00元。 | 处罚款309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