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市监发〔2022〕113号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队):
现将《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
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百日行动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监发〔2022〕37号)《达州市达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联合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川安办〔2022〕84号)要求,为切实消除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100天的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行动,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各级安委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达川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着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解决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完成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任务,确保全区液化石油气瓶全部纳入气瓶充装质量追溯系统管理,燃气压力管道安装告知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制度落实落地,在用燃气压力管道全部在检验有效期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主要以燃气具产品生产、销售及燃气压力管道安装、检验、使用单位。
三、主要任务
结合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前期排查整治发现的主要问题(附件1),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在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工作部署和任务分工,针对前期排查整治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推进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
(一)严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督促各气瓶充装单位持续完善气瓶充装质量追溯系统。严格按照《瓶规》要求,督促企业对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完成气瓶相关信息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系统中的录入。认真清理核对已录入系统的气瓶数据,倒查气瓶是否纳入充装单位追溯系统管理。二是严格实施气瓶充装质量追溯管理。督促相关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全面应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系统,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开展全覆盖检查,凡是未赋码且未在平台上建档的气瓶,一律不得进入充装间进行充装;对充装枪和灌装秤连锁充装情况逐一检查确认,充装枪和灌装秤与充装追溯系统未连锁的一律不得充装,同时拆除无信息化充装功能的充装枪和灌装秤,未上传检查和充装相关信息的气瓶一律不得出充装站;通过线上监测线下核查,检查卸液、充装等记录及燃气经营点销售、储存气瓶、用户使用气瓶等相关信息,对比测算卸液量、储罐存量、充装量,验证充装记录是否真实,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制度是否落实,不合格气瓶、报废气瓶是否按技术规范要求处置,并建立台账;督促充装单位对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等信息,及时上传到本单位气瓶充装质量追溯系统及市局监管工作平台,对上传市局监管平台数据信息数量质量异常、显失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的,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报送《整改报告》,经核查确认后报送特监股,特监股及时呈报市局。三是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产权瓶、报废瓶、“黑气瓶”、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局特监股要联合区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开展暗访督查,各监管所要联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及时通报暗访、检查情况,对涉嫌违法的企业,要发出《提醒敦促函》,应当处罚的依法立案查处。
(二)加快推进燃气压力管道隐患排查整治。针对当前燃气压力管道问题短板,对燃气压力管道进一步开展“起底式”摸排,切实摸清摸准辖区内燃气压力管道基本底数,分类建档造册,做到“底数清、状况明”,并逐一消除隐患。对新建、改造、重大修理的燃气压力管道,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施工告知事项的现场监督抽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坚决落实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警示、惩戒和震慑先开工后告知的违法行为。对在用超期未检或检验推进缓慢的燃气压力管道,要深入企业检查指导,对未开展隐患治理自查自纠、法定检验推进不力的企业,要采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行政处罚等措施强力推进,确保10月底前在用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任务全部完成。要加快推进燃气压力管道基础数据录入“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及时核实并修正错误数据信息,实现溯源动态管理。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要坚持“四个严禁”:严禁改造、翻新报废淘汰气瓶或者检验无二维码等来历不明气瓶;严禁对报废气瓶进行未消除使用功能破坏性的一般处理;严禁检验数据滞后,不及时向信息化系统上传气瓶检验信息的行为;严禁减少检验环节,不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的不法行为。牢固树立依法检验、规范经营的法治意识,强化气瓶检验机构的安全管理,落实气瓶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常态化应用气瓶追溯系统,规范气瓶检验行为,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依法依规做好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严禁违法开展气瓶检验活动,有效预防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燃气压力管道检验机构要加强检验过程管理和检验质量把关,从严按照检验方案施检,坚决杜绝检验做选择、走过场、打折扣。
(四)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燃气具等行为。防范燃气具产品生产和销售渠道源头安全风险,持续以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为重点,聚焦燃气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调压器、连接软管、液化石油气等产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强化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对前期排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及时发现隐患、整治隐患、动态清零,督促经营者压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问题隐患整改清零。对生产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三无”、来源不明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采取下架、责令改正等措施,严格依法处置。重点查处取缔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调压器、连接软管的窝点。严厉打击违规添加二甲醚违法行为。压实电商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燃气具未公示CCC认证标志的监测处置,坚决打击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销售假冒伪劣燃气器具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农贸市场燃气安全排查。持续开展农贸市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使用燃气宣传,引导农贸市场商户按照《四川省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指南》要求,科学安装、规范使用和维护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效监测和控制燃气泄漏。
四、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分企业自查、执法检查、总结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前,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气瓶充装单位按照附件2要求,认真填报《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自查表》,于8月12日前分别向市局特监科和达川局特监股报送,自查报告于8月25日前报达川局特监股。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8月24日起至10月20日前,针对企业自查情况、常规监督检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对自查发现不了问题、安全管理存在较多薄弱环节的单位开展重点检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0月21日至10月底前,对“百日行动”整治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查漏补缺,对好的做法形成固有经验进行推广,对存在问题开展“回头看”,确保自查隐患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燃气事故,燃气安全形势严峻复杂,面临更大压力和挑战,各监管所、企业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燃气事故教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坚决扛起守好安全底线的政治责任,集中力量迅速开展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特监股、质量监督股、计量与认证认可股、执法队、各监管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监股,压实监管、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排查整治问题隐患和整改清单台账,动态清零问题隐患,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推动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走深走实,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强化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加强与住建、应急、公安、商务等部门对接沟通、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等情况,要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议书》等形式,书面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挂牌督办、联合惩戒,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三)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要强化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向群众宣传气瓶安全使用知识。加强燃气具质量安全宣传,提高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严格执行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相关制度,自觉抵制销售不合格、不符合国际强制标准燃气具。采用微信公众号、网络自媒体、短信群发、发放宣传单(册)等多种形式,向燃气经营使用者宣传燃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提高其安全意识、守法意识。
(四)强化监管执法,保持高压态势。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对屡查屡犯、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务必采取停业整顿、立案查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许可等措施,坚决不搞迁就照顾,防止“宽松软”。对各类违法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决做到“六个一批”,切实起到查处一个、警示一片的目的,确保“百日行动”工作取得实效。要强化行刑衔接,及时将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监管所于10月15日前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总结、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送至特监股;特监股于10月20日前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总结、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汇总后上报市局。联系人:王锋,联系电话:1232356,邮箱:372580892@qq.com。
附件:1.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前期排查整治发现的主要问题
2.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自查表
3.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前期排查整治
发现的主要问题
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燃气具等产品抽查力度,组织开展燃气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积极推动燃气压力管道隐患治理和农贸市场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发现一些突出问题。
一、液化石油气瓶整治方面。部分充装单位追溯系统未有效运行,气瓶未纳入追溯系统管理,气瓶信息录入追溯系统建档不及时,定期检验信息更新不及时;充装枪与追溯系统未联锁,气瓶在系统外循环充装;追溯平台建而不用、作业人员不会操作、气瓶信息无法查询的现象比较突出;气瓶未更换符合技术规程标准要求的瓶阀,充装非自有产权瓶、超期未检瓶等违法违规行为久治未绝。
二、燃气压力管道检查检验方面。个别地方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定检验推进方案,严格监督检查,严厉监管执法,管道底数摸排不准,推动法定检验缓慢;没有与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没有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订定期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制度;基础数据信息没有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全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全部录入和数据纠错。一些企业设计、安装资料缺失,对在用管道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准、安全状况不明,对在用管道建设时间、产权归属、管道材质、运行参数、检验状况等信息心中无数,没有建立健全管道档案台账;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管道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合理使用评价;个别企业存在超期未检违法行为,没有按要求制订或落实检验计划,签订检验协议。
三、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方面。检验机构虽已建立追溯系统,但检验数据滞后,不及时按要求向气瓶充装质量追溯系统上传气瓶检验信息;检验机构明知送检气瓶已超出法定检验期和设计使用年限,但对使用超过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未开展“安全评估”,对使用单位送检的超期气瓶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按规定要求向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同时,减少检验环节,不按照标准进行检验;不将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气瓶进行逐只登记,不向市局报告,报废气瓶流向不明。
四、燃气具产品质量方面。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不符合新国标的灶具产品问题隐患“查反复”“回头看”抓得不紧,经营者质量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的五金店、日杂店、燃气灶具维修站点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还存在无熄火保护装置,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及销售“三无”产品现象。
五、农贸市场排查整治方面。一些农贸市场燃气安全警示标志不全,用户安全意识较差,燃气连接软管安装不规范,老化未及时更换,未按要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附件2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自查表
充装单位名称(盖章): 时间:
序号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问题记载 | |
1 | 许可 | 1.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
2.充装的设备品种是否与充装许可证一致。 | ||||
3.充装的介质是否与充装许可证一致。 | ||||
2 | 人员 | 技术负责人 | 是否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 |
安全管理员 | 是否每个充装地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 |||
检查人员 | 是否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 |||
作业人员 | 是否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 |||
3 | 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 压力容器 | 1.压力容器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证。 | |
2.压力容器是否在定检有效期内。 | ||||
3.是否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要求开展了年度检查并出具了相应报告。 | ||||
4.是否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要求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月度检查,月度自查内容为: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 | ||||
压力管道 | 1.压力管道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证。 | |||
2.压力管道是否在定检有效期内。 | ||||
3.工业管道是否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的要求开展了年度检查并出具了相应报告。 | ||||
安全阀 |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 |||
压力表 | 1.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 |||
2.在压力表刻度盘上是否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 | ||||
4 | 充装卸载 | 充装卸载 | 1.是否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卸载单位,由卸载单位负责落实卸车连接用管的管理责任。 | |
2.卸载单位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是否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书。 | ||||
3.卸车管路与装卸用管间是否有可靠的连接方式。 | ||||
4.是否有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保护装置。 | ||||
5.装卸用管是否标明投用日期,并每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公称压力,试验结果是否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 ||||
6.是否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 | ||||
7.是否用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二甲醚。 | ||||
8.是否对未签订托管协议或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托管气瓶进行充装。 | ||||
5 |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 液化气体充装单位是否配置超装自动报警装置。(液氨、液氯、液化二甲醚、液化石油气除外) | ||
6 | 充装标志 | 充装单位是否在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瓶体上牢固涂敷含有充装站简称顺序号的充装标志。 | ||
7 | 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 | 充装的气瓶上是否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充装日期和充装人员代号。是否在充装气瓶上标志警示标签,燃气气瓶警示标签上是否注明“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 | ||
8 | 信息化 | 自有产权气瓶档案、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情况等信息是否及时全面上传到本单位气瓶充装追溯系统及市局监管平台。 | ||
是否存在充装未赋码并在充装追溯系统上建档气瓶的行为。 | ||||
是否存在使用与充装追溯系统未连锁的充装枪和灌装秤进行充装的行为。 | ||||
9 | 液化气充装单位 | 最高工作压力≧0.1MP以上且公称直径≧50mm的鹤管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纳入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范围。 | ||
10 | 液化气体充装设备 | 贮存容器是否装设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并且有可靠的防超装设施。 | ||
11 | 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设备 | 是否装设紧急切断系统。 | ||
12 | 有毒、可燃气体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充装单位 | 是否装设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 ||
13 | 报废气瓶处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对到达8年设计使用年限经安全评定后可以延长的使用期不得超过4年,安全评定应由有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对06年以前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 | 是否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是否建立报废气瓶台账。 | ||
14 | 应急救援 | 是否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1次。 |
说明:此表由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填报一式叁份,一份上报市局特监科,一份上报辖区局特监股,一份自行留档备查;8月12日前同时向市局和辖区局报送。
附件3
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单位 | 合计数 | 处罚金额 |
出动执法人员数 | 人(次) | / | |
检查燃气充装、检验单位数 | 家次 | / | |
检查燃气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家次 | / | |
检查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生产、销售企业 | 家次 | / | |
排查农贸市场数量 | 个 | / | |
监测网络销售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第三方平台电商平台(网站) | 个(次) | / | |
排查出问题隐患总数 | 个 | / | |
整改完成问题隐患数 | 个 | / | |
查处销售不合格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案件数 | 个 | ||
查处充装、检验及燃气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案件数 | 个 | ||
查处燃气领域虚假广告案件数 | 个 | ||
查处燃气领域行业协会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案件数 | 个 | ||
查处燃气领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案件数 | 个 | ||
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次 | / |
备注:本表填写2022年1月以来燃气整治累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