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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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审计部门行政执法权限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依法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审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基本目标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把审计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用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有关股室和人员,做到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考核指标,严格过错追究;在审计作业实施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处罚适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实施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在局本级施行,包括局机关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活动全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实施要求

    围绕审计法定职责、执法职权分解、审计工作程序和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过错追究等主要环节,建立健全以科学的职责体系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涵盖审计执法各岗位,贯穿审计执法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明确执法主体,科学分解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建立考评制度,实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三、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达县审计局是达县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县长和达州市审计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对县政府和市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达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一)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县级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四)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五)县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六)县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七)县级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八)县级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九)根据审计署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县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十)根据审计署、四川省审计厅、达州市审计局授权对中央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十一)组织实施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县政府或者达州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十三)对属于达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四)对社会审计机构为依法属于我县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审计立项合法率达到100%。

    (二)审计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做到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时,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告知有关权利,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程序合法率达到100%。

    (三)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依法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审计文书送达率达到100%。

    (四)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处罚,审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率达到95%以上。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结案率和准确率均达到100%。

    (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一般应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或者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天内,组织并完成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但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审计项目立卷归档率达到100%。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职权分解

    1.办公室

    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承担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等事务;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

    2.法制股

    负责草拟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草拟本县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草案;负责各审计业务股审计项目的复核;负责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的通知、纪要;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负责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培训;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工作;对依法属于我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运用计算机技术指导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参与计算机辅助审计,并对各业务部门的计算机辅助审计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推行电子政务,推广使用审计管理信息化系统和审计实施信息化系统,负责局本级信息化网络、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

    3.财政金融审计股

    负责审计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县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负责对县财政、地税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的国家及省属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事项;负责县属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

    4. 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审计与县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政党组织、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中级法院、县检察院的财政收支;负责对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文化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

    5. 农林经贸审计股

    负责对县政府经贸、交通、农、林、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对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

    6.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负责对县政府发展与改革、建设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对县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

    7. 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负责协调、组织和落实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负责乡(镇)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工作流程

    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达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局机关前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研究、核实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

    3.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法制股复核。复核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重点复核审计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复核时间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局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研究,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符合移送的违法案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三)执法责任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专职复核人员、法制股负责人、办公室审计业务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局领导等分别设定,局长为审计执法第一责任人。

    审计人员执法责任:

    1.按照审计组组长分工开展审前调查,服从审计组组长工作调配,对审前调查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分工任务实施审计,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负责。

    3.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定性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负责。

    4.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5.对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执法责任:

    1.负责根据审计目标,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具体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对审计方案中审计内容的恰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负责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和报批;负责按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

    2.负责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对审计通知书的送达程序的履行负责。

    3.负责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承诺。

    4.负责督导审计人员围绕审计目标收集审计证据,审核审计证据,对重要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负责。

    5.负责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负责检查审计组成员审计日记,对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未查深查透事项应提出复核意见并督促及时查证。

    6.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有关经济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局领导报告。

    7.负责组织编写审计报告,组织审计组成员对审计报告进行讨论和修正,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组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事项的核实,并作出说明,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证据应及时组织重新取证。

    8.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书面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所在业务处、局机关审核。

    9.负责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或者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天内,组织并完成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对审计档案的审查验收负责。

    10.负责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

    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执法责任:

    1.根据审计项目立项要求,负责组织同步审计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制,指定项目审计组组长;负责督导审计组组长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核审计实施方案及方案的调整,对审计方案所确定的审计范围和重点的恰当性负责。

    2.对具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恰当性负责。

    3.负责审核审计组审计报告,并提出审核意见;负责组织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对上述代拟文书的恰当性负责,对代拟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应移送未移送,以及审计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承担责任。

    4.负责按规定将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代拟文书提交复核机构复核,对代拟文书的文字质量负责。

    5.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组织修改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代拟文书,对提交的各种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负责。

    6.负责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内,组织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包括审计决定的督促执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审计成果的提炼、利用。

    7.负责组织管理、更新本股室审计管辖对象资料库,按照规定期限将本股室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室归档,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法制股复核人员执法责任:

    1.负责按制度规定,在收到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代拟稿以及其他应提交复核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点复核审计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2.对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结果文书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3.对按制度规定应当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审计项目,负责在收到代拟稿后,及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呈报单。

    4.参加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准备工作,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法制股负责人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听证、审计行政复议,参与审计行政诉讼、审计裁决的应诉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协调复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复核质量负责。

    3.负责审核复核意见书;对审计结果文书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4.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负责对修改后的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会稿审核,对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落实负责。

    办公室审计业务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执法责任:

    1.负责对审计通知书核稿,对审计通知书的内容规范和法定送达时限负审核责任。

    2.负责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和调整,对指令性审计项目的按时完成负督促责任。

    3.负责审计业务文书的编号、制作。

    4、负责本局审计工作年度总结。

    分管局领导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负责分管处室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工作,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局长负责。

    2.负责及时审定、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对其质量负领导责任。

    3.负责审批审计移送处理书,及上报省厅、市政府等的审计结果文书;负责审查拟采取的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措施。

    局长对审计执法工作负总责:

    1.负责组织分管局领导全面落实审计执法责任,负责协调分管局领导提出的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局机关审计执法情况。

    2.负责召集并参加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负责决定情况紧急或案情特殊的审计事项的移送处理;批准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措施。

    3.负责审批签发上报市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纪委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准备向新闻媒体披露的审计结果;负责审批签发审计信息、简报、专报等。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保质保量及时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审计程序规范、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恰当。

    (二)评议考核程序

    各股室在对照《达县审计局“满意处室”考评办法》进行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填写考核得分表并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县局根据审计质量检查和审计复核台帐对各业务处有关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的自评情况进行审定,确定各处室有关审计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得分,并将审核情况通报相关处室。

    (三)考核结果的利用

    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作为年度“满意处室”考评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考评的结果。

    七、执法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容

    出现下列执法过错行为,应当按照执法过错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包括未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未征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未告知被审计单位有复议、诉讼、裁决申请权和期限、未告知和组织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2.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或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导致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未进行查证,造成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被揭露的。

    4.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基本事实或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后果严重的。

    5.重要事项未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严重不实的。

    6.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7.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的。

    8.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9.审计定性不准确、适用法规不正确的、处理处罚错误或明显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决定审计处理事项或者发表不当意见,造成不良影响的。

    11.擅自更改审计文书或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执行审计决定的。

    12.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给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3.违反规定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使审计机关工作陷于被动的;
    1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二)方式

    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形式:

    1.责令纠正错误;

    2.告诫、批评教育;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停职培训;

    6.调离执法岗位;

    7.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8.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及按照国家关于公务员有关规定处理。

    因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程序

    局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由局长担任主任,各分管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为各股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股。

    有关股室、人员通过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评优、办理审计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申诉和举报案件等方式发现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及时将发现的线索提供给法制股;法制股应将他人提供和自行发现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收到报告后,责成相关业务部门、法制股或选择部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具体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提交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讨论形成正式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提交有关组织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局主要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根据审计署第6号令的规定,由市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后追究或提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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