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达州市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兴旺煤矿
地 址:达川区麻柳镇邱家坝村 邮政编码:635***
煤矿负责人: 陈 * 职务: ** 联系电话 139*******6
违法事实:“未对4台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定期校检”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证据一、2022年6月15日《安全生产大检查记录》(达川应急检记〔2022〕6046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叁份;证据三、4台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已过校检期的照片。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安全全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二十条第三项存在3处及以上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对煤矿处罚款39000元(大写叁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向你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矿没有向达州市达川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已过陈述和申辩时间,将视为你矿放弃上述权利。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达州分行(华夏康年对面),户名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者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