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达州市达川区盘龙石页岩砖厂
地 址:达川区大树镇长冲村 邮政编码:635***
负责人:李*令职务:** 联系电话137*******8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达州分行(户名: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