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信访局:
2007年5月18日和2007年5月29日,我局接到县信访办转来黑子沟煤矿有关问题的信访件。接到信访件后,针对信访件中提出的几个问题,我局展开了认真调查,已于二○○七年六月五日以达煤管[2007]81号已作了回复。然而上访者刘春伯仍不息访,为此,现将调查的情况回复于后: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黑子沟煤矿在经营期间缴纳10万元安全保证金的问题。
我局2007年5月24日调查,刘春伯提供证明壹张(见附件一),收条两张(见附件二、三)。黑子沟煤矿在2004年经营期间,属达县碾子湾煤矿二工区,刘春伯于2004年2月27日、2004年8月11日、2004年11月24日分三次缴纳安全保证金共计9万元(大写:玖万元整)给碾子湾煤矿业主宋平华,而我局只按规定收取达县碾子湾煤矿安全保证金,从未直接向黑子沟煤矿收取保证金。2007年5月29日,我局调查碾子湾煤矿业主宋平华时,宋平华出具情况说明壹份(见附件四),对具体情况进行了说明,2004年11月24日黑子沟煤矿缴纳的25000元(大写:贰万五五仟元整)安全保证金,由于当年该矿出了安全事故已被扣除转作罚款,其余款项,在2006年10月二工区固定资产正式转交宋平华时,与原二工区所欠碾子湾煤矿20余万元债务冲帐。因此,保证金一事应该是煤矿内部管理问题,与管理部门无关。
(二)关于修公路交37.6万元一事。
这是达县斌郎乡人民政府硬化斌郎乡政府至扬大河公路时集资建设款,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具体情况我局不清楚,应由达县斌郎乡人民政府予以说明。
(三)关于材料和证照违约金10万元一事。
根据刘春伯提供的承包开采协议(见附件五)虽有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但无事实依据证明违约,我局不予调解。
二、建议
刘春伯反映的安全保证金和违约金问题,属碾子湾煤矿内部管理问题,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反映的修公路款问题,本属公益事业,同时,刘春伯在经营煤厂期间也从中受了益,现在要求退还纯属无理,应不予支持。
此复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