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煤监局关于印发《达县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规定》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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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煤矿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我县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446号令和《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达县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达县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我县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446号令第9条和《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县煤监(管)系统及煤矿企业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煤矿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决定停产整改,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煤矿整改项目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 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决定恢复生产。

    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依法处理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煤矿企业自接到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经片区煤管站审查同意上报达县煤监局审批后组织实施。煤矿整改项目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认为合格的,向达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并经片区煤管站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检查合格后上报。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

    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所在区域煤管站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六条 煤管站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对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第七条 煤管站必须督导所在区域煤矿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并于每个季度的第二周向县煤监局书面报告所辖区域煤矿上一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同时,对所辖区域煤矿存在的拒不整治的重大隐患要随时列表或者专题报告,(不能用安全检查表代替报告,安全检查表仅用于统计下井天数)。以上列表和报告一式六份,分管片区的领导、工作人员(2人)、安监股、行管股各一份。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分解细化内容,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由达县煤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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