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计生办:
现将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全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07]19号)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抓住换届选举有利时机,结合乡镇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具体情况,继续加强和深化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以推动村(居)民自治工作上新台阶。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川人口发[2007]19号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在全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87号)文件,全省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即将进行。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要抓住村(居)换届选举工作契机,做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一、充分认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重要性
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法定要求和村(居)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群众计划生育主人地位的重要载体;是改善干群关系,构建和谐计生,加快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的必然要求;是建立人口计生工作长效机制,夯实基层基础,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点工程。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前和今后工作中,把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贯彻中央《决定》,建立人口计生长效机制重要手段狠抓落实。
二、积极主动融入村(居)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融入村(居)换届选举工作之中,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进入换届选举领导班子,配合民政、组织等部门,把村(居)人口计生干部纳入换届选举规划。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成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制定工作计划,做到人员、任务、责任落实。
三、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一)落实村(居)民委员会法定职责。在换届选举工作中,上届村(居)民委员会要向村(居)民大会报告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接受村(居)民评议;新当选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列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选好村(居)人口计生干部。将村(居)人口计生干部纳入村(居)委员范围的村(居),要将村(居)人口计生委主任的职责、待遇、候选条件进行张榜公示,让广大村(居)民知晓候选条件,并由选民直接提名,按照公推差额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村(居)计生委主任要符合在当地有影响力和号召力、责任心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愿服务、能服务、服好务,群众认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女性为主的要求。由村(居)民委员会指派或由村(居)民委员兼任的村(居)人口计生干部要符合上述基本要求。
(三)加强培训,提高村(居)人口计生干部待遇。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新任村(居)人口计生干部以“一法三规一条例”为重点内容的基础知识培训和业务能力培训,普及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基础知识,明确工作基本纲领思路和方法,增强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按照不低于村支书报酬80%的规定,落实好村(居)人口计生干部待遇。
(四)指导村(居)修订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公约和服务协议。一是结合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设定具体章节条款。二是广泛发动村(居)民依据《村(居)民自治章程》,结合村情,修改和完善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使其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三是按照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权利义务对等、干群关系对等、符合村情民意和重奖励、重服务、重维权的原则,修改计划生育服务协议内容,增强实用性。
(五)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工作和组织网络建设。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村(居)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负责协调和落实村(居)人口计生工作。人口较少的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专门组织,由村(居)人口计生专干负责人口计生日常工作。组建由村(居)两委会成员、村(居)人口计生委主任、村(居)计生协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计生中心学习户和生育文化大院等为主体、责任明确、覆盖全村(居)的工作和服务网络。
(六)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导村(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计划生育重大事项民主讨论决定、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等制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到位。
四、落实“两包一挂”责任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按费随事转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人均不少于1元的标准,匹配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经费,确保有钱办事;落实村(居)人口计生工作包工作任务、包工作经费、工作业绩与奖惩挂钩的“两包一挂”的机制,充分调动村(居)人口计生干部积极性。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