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来源: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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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内容

处罚依据

处罚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

1

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徐洪明

2022年4月21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分局向我局移交《关于徐洪明涉嫌非法狩猎一案违法线索移交函》(达川公函〔2022〕87号)。经查:徐洪明于2021年9月底,在达州市达川区平滩镇石峰村4 组其个人住房后方的山坡上使用狩猎竹鸡等野生动物的排网和“声音诱捕器(录音机)”捕获疑似野生竹鸡一只。2021年11月4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森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捕获物,旋即对徐洪明涉嫌非法狩猎开展立案侦查,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于其家中查获用于狩猎竹鸡等野生动物的排网一套(共计十个部件),用于诱捕竹鸡等野生动物的声音诱捕器一台,用于猎捕麂子的网套七副,用于猎捕野兔的网套两副,用于关押竹鸡的鸟笼一个,非法狩猎的疑似野生竹鸡一只。

2021年11月10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平滩派出所委托达州市达川区林业开发与保护中心对自徐洪明家中扣押的疑似竹鸡野生动物进行鉴定。经达州市达川区林业开发与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出具鉴定结论,认定区公安局查获徐洪明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灰胸竹鸡”(又名:竹鸡子),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1000元每只。

1、没收徐洪明猎获物(“灰胸竹鸡”1只)、猎捕工具(竹鸡猎套10个、麂子网套7副、野兔网套2副、鸟笼1个、录音机1个),已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扣押;

2、并处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2022.6.13

达市达自然资罚[2022]6号

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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