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侨情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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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各股室:

    根据市、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加强新时期侨务工作、开展侨情普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我局开展侨情普查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侨情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侨情普查是新时期开展侨务工作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内外侨情发生了巨大变化,通过留学、结婚、技术移民等渠道出境定居的新华侨华人及眷属急剧增加。为了准确地、全面地掌握华侨的情况,特别是了解海外侨务工作对象的情况,在引进侨资、技术、人才和开拓国外市场等方面发挥桥梁的作用和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所指对象为主,包括华侨、归侨及他们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妇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港澳和国外的城乡居民均列为本次普查范围。

    (一)华侨

    1、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是华侨:

    (1)居住在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中国公民;

    (2)居住在中国边境内,经常来往于国内外的中国公民;

    (3)中国派往国外执行公务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4)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考察、访问、经商、探亲、旅游和劳务输出、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二)外籍华人

    外籍华人是指具有中国血统的外国籍人。

    (三)港澳同胞

    港澳同胞是指香港或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即在香港享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虽未取得居留权但系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正式移居香港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澳门正式居民身份证,而不是“临时逗留证”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地区定居的中国公民是香港同胞;在澳门地区定居的中国公民是澳门同胞。

    (四)归侨

    1、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回国定居,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

    2、外籍华人到中国定居,放弃外国国籍,获得批准恢复或加入中国国籍的,视为归侨。

    3、定居内地的港澳同胞是指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内地,都是定居内地的港澳同胞。

    (五)侨眷

    1、侨眷是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侨眷范围是: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归侨子女,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归侨在中国所生的子女。

    3、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在国内的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但不再延续。

    4、华侨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他们定居在中国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同的,仍享受侨眷待遇。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1)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解除婚姻关系的;

    (2)华侨、归侨死亡后,其配偶与非华侨、归侨再婚的;

    (3)同华侨、归侨停止抚养关系的。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一)普查登记标准时间:以2006年12月31日为普查登记标准时间。

    (二)普查阶段(8月1日—8月30日)。各企业要认真做好侨情普查工作,做到不错不漏,做到表、人相符。

    (三)汇总上报阶段(9月1日—9月8日)。各企业按照普查的结果进行汇总上报局侨情普查工作办公室。

    四、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侨情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作。蚕桑局成立了侨情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王传明局长任组长,张卿副局长任副组长,冯青、李国富二同志为成员,对普查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各企业要建立相应的机构,抽调一定的力量,指派专人负责开展普查工作。

    (二)加强任务督查。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侨情普查工作。单位负责人要对开展侨情普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和指导,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开展。

    (三)提高认识,侨情普查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要求高。负责侨情普查的同志,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做广泛深入的调查工作,要细心地进行登记和统计,确保普查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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