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法罚〔2022〕49号
达州市达川区星源农业专业合作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3月23日,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在龙会乡5000头种猪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不能出示自行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2.影像资料一组;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1—3证明达州市达川区星源农业专业合作社经营的龙会乡5000头种猪场实施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
4.环评资料;
5.排污许可登记;
6.猪场租赁合同;
7.潘彪、谢其君身份证复印件;
8.达州市达川区星源农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4—8证明违法主体是达州市达川区星源农业专业合作社,其法定代表人为潘彪。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2〕49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即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我局认为:你合作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小写:96500.00元)
限你合作社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合作社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