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安派出所,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质量,根据《四川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达州市卫生局、公安局《关于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通知》(达市卫发[2007]133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计算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公安派出所要充分认识正确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对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人口素质,规范出生人口登记的重要意义,明确领导分管,加强辖区各使用、登记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2007年8月份开始,《出生医学证明》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使用计算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自2007年9月1 日起,全县所有中心卫生院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全部使用计算机打印出具《出生医学证明》;2008年5月1日起,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办理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单位)全部使用计算机打印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乡镇卫生院不具备计算机管理和打印条件的由片区中心卫生院负责计算机管理和打印),废止手工填写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凭计算机打印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方可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要认真执行《四川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公布《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签发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专人保管,证章分开。启用计算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和存根的“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栏,仍需由本人签章或签字,保证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质量。
四、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意义和管理规定,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列入孕期保健的重要内容,让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孕产妇及家庭做好新生儿起名等准备,自觉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为规范全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请各级各类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条件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按《通知》精神于6月29日前将《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软件购买数量(价格750元/套)上报县卫生局业务股。
六、2007年7月起,卫生部门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统计、年报制度,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总结和年度电子报表报达县卫生局,县卫生局于12月25日前向市卫生局书面报告。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