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南外镇卫生院,县级各医疗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省纠风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川价发[2006]152号)文件精神,按照今年我县纠风工作安排意见,各医疗卫生机构从即日起迅速对本单位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自查自纠对象:县级医疗机构和各中心卫生院、南外镇卫生院。
2、自查自纠内容:各医疗卫生机构2006年1月-2007年6月期间的药品实际购进价顺加率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医疗服务收费情况等。
3、自查自纠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自查,如实填报,不得隐瞒,并对照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纠正到位。
4、查纠时间安排:各医疗卫生机构务必于2007年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连同自查统计表一起分别报送县卫生局纪检组和县监察局执法室。
特此通知
附: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及医疗服务自查统计表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及医疗服务自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
西药采购 | 单位收入 | 单 位 支 出 | 超标准收费 | 自立项目收费 | ||||||||
实际购进额 (除去折扣) | 销售 总额 | 药品 收入 | 医疗 服务 收入 | 财政 补助 | 绩效 考核 支出 | 人员 工资 支出 | 开单 提成 支出 | 介绍 病人 支出 | 项目名称 及标准 | 超标准 收费额 | 项目名称 及标准 | 收费 总额 |
院长签字: 责任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