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肥料)罚〔2022〕1号 | 冯宗伟销售未按规定备案肥料产品案 | 冯宗伟 |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6日、3月3日在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1.四川维斯特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颗粒氮肥,商标:蜀稼德,净含量:40㎏,销售数量:3包,单价:110.00元/包;2.四川瑞禾丰农资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颗粒氮肥,商标:美西洋,净含量25㎏,销售数量:6包,单价:60元/包。违法所得共计690.00元。 | 处罚款828元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27日 |